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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遗产事业及相关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作者:马宙宙 叶伟祺 厉色 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摘要:本文介绍了文化遗产事业及相关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首先对文化遗产事业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了定性的描述,即文化遗产具有教育功能和科研功能;之后介绍了“十一五”期间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然后分析了文化遗产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与相关发展目标的差距;接着分析了文物旅游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最后分析了大遗址保护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并对“十二五”期间中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事业和产业的关系类似太阳和太阳系的关系:事业是产业的资源和核心,产业如果合理地围绕事业发展,不仅能扩大事业的规模和影响面,而且使事业的经济社会效益全面体现出来。文化遗产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其中既包括事业也包括产业,否则这种美好是片面的,不可能实现“四个好”。无论事业和产业,只要依法合规,都是传承文化遗产的方式,具体在什么范围采用什么方式,需要因地制宜,争取实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关于文化遗产事业及相关产业的贡献,国家文物局原局长单霁翔曾有精辟的概括:“文化遗产事业要从四个方面服务大局:①文化遗产保护应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积极力量;②文化遗产保护应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力量;③文化遗产保护应成为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积极力量;④文化遗产保护应成为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积极力量”。[1]应该说,这四个方面比较全面地说明了文化遗产事业及相关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而“四个好”比较具体地说明了这种贡献,蓝皮书中的相关分析(不仅限于本章),就力所能及地围绕这四个方面和“四个好”进行。

    就分析文化遗产事业及相关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而言,本章的内容在2012年这个时间点上有两方面重要意义:第一,“十一五”期间,依托文化遗产事业的相关产业(尤其是文物旅游)取得较大发展,这种发展在“十二五”期间能否持续?第二,据2010年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签订的《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关文物旅游发展的状况,应该在近期形成较为完整的报告。为此,今年蓝皮书主题报告第二章除了更新数据(补充了2010年数据)外,还体现了四点创新:①以五年规划期为时间段,总结了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贡献的变化情况,这样能消除偶然因素并更全面、客观地看出文物系统的经济贡献值;②在前三年蓝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文化遗产事业相关产业(主要是文物旅游)的概念界定和定量分析[2],使得第二章(包括技术报告)能直接成为《全国文物旅游发展报告》的主体内容,并根据量化分析的结果说明了在中观和宏观层次如何促进文物旅游的发展;③专列了大遗址保护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个性贡献的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将这种个性贡献转化为测算方法,选择案例点测算了大遗址保护项目在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上到底作出了多大贡献;[3]④展望了“十二五”期间文化遗产事业相关产业发展的前景,说明了差距所在和需要着力加强的工作领域所在,以使文物系统的相关“十二五”规划能落实得更有重点、更有把握。

    需要说明的是,2008年和2009年蓝皮书第二章已经对文化遗产事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有过较全面的叙述,尤其是2008年蓝皮书第二章系统分析并用案例说明了文化遗产事业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因为这方面的贡献难以量化计算,基本不存在更新问题,因此2011年蓝皮书中只是点到为止。但要说明的是,我们认为文化遗产事业对社会发展的贡献远远大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定量分析文化遗产事业的经济贡献,只是说明作为文化遗产事业主体的文物系统,即便只算这种次要的贡献,也不是财政的包袱。另外,文化遗产蓝皮书自2008年出版以来备受各方面管理人员和学者关注,他们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及建议,其中也包括文化遗产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分析如何更合理、更有用。为此,我们吸收了国家文物局各司局人员的意见,整理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国家旅游局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等单位专家和行政官员的意见和建议[4],针对官员、专家的疑义给出了必要的解释说明,还在具体计算中采纳了官员和专家的建议,以使第二章的方法论和结论更加符合现实工作的需要和统计科学的要求。

    1 文化遗产事业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的定性描述

    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文化遗产事业是以公益性为主的社会事业。文化遗产事业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教育和科研功能中,经济功能中的部分也体现出正外部性。[5]

    (1)文化遗产具有教育功能

    文化遗产兼具历史文化方面的物质性和在传承上物质和精神的统一性,服务对象涵盖整个社会,包括各种职业背景,各种知识水平,各种年龄层次。这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