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
本章在2010年蓝皮书的基础上,分别更新和递补了2009年和2010年的有关数据,以期更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十一五”期间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的经济贡献,并据此更准确地展望“十二五”。在主题报告第二章中我们对文化遗产事业尤其是大遗址保护项目对经济社会的贡献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系统总结,并对文化遗产事业的经济社会贡献与相关发展目标的差距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文物旅游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本章是对其中经济贡献测算部分的详细说明,以便专业人士和感兴趣的读者了解细节。2011年蓝皮书继续沿用2008年蓝皮书中提出的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核算框架和2010年蓝皮书中测算中提高测算精确度的三个新办法[1],但没有计入大遗址保护项目的经济贡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章的部分内容,完整地展现了《全国文物旅游发展报告》中对文物旅游发展规模和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测算过程,是分管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部门和分管风景名胜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理解并评价文物旅游贡献乃至文物系统相关工作的技术基础。而且,由于大遗址保护项目的经济贡献没有整体计入,这种贡献是被低估了的。
1 基本测算方法说明
这里所介绍的基本测算方法用于本章中对文化遗产事业整体及其中的博物馆(限于文化文物系统的博物馆)对国民经济贡献的计算,大遗址保护项目的测算有所区别[2]。下面以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计算为例进行说明。
(1)测算范围及时间
目前文化遗产事业尚未统筹,其主体仍是文物系统;加之现有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管理制度的差别,今年蓝皮书中定量探讨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贡献时,仍只考虑文物系统的情况。研究范围为全国各省份(港澳台除外),测算时间为“十五”期间(2001~2005年)和“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其中2009年、2010年的数据为今年蓝皮书新补充的。
(2)数据来源
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全国文物业统计资料》(2001~2010年);
文化部发布的《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01~2010年);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中国国内旅游抽样调查资料》(2001~2010年)[3];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中国旅游统计年鉴》(2001~2010年);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2001~2010年);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布的《2010年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统计公报》[4]。
(3)测算思路
我们将文化遗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为直接贡献(行业内)和间接贡献(行业外)两种,计算间接贡献时需要扣除重复计算的文物系统门票收入增加值。具体已在图主2-3中显示。
(4)测算方法
①直接贡献
文物系统增加值=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②间接贡献
文物系统支出带动其他行业的增加值
文物系统支出带动其他行业的增加值主要指文物保护维修支出带动的建筑业增加值。这个文物保护维修支出仅限于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的“财政拨款”中的相关资金,不包括项目资金和博物馆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必然涉及大量与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等相关的工作,因此文物系统的日常工作也就和建筑业之间发生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联系。通常用于文物系统保护维修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的保护维修支出,另一个是文物系统实际可支配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该经费主要用于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维修,“九五”以来,维修经费基本占整个投入的70%以上)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博物馆等的建设资金)。这些项目资金同样作为保护维修支出且数额巨大,在有的省份(例如西藏)还是主要资金,且具有跨年度拨付、资金到位滞后、数据来源不可靠等特点。然而文物局或其他相关统计部门并没有针对后一个来源的款项规定统一的统计口径并纳入每年的统计工作中去。
文物流通经营增加值
民间收藏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且已发展为影响越来越大的经济活动,这是文化遗产事业与民生关联的领域之一。但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只有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可以经营文物,其他任何机构包括旧货市场在内均不可以经营文物,加之民间收藏产生的增加值受益主体复杂且隐蔽,因此在文物流通经营增加值中不计入这一块。另外,考虑到文物商店增加值已计入直接贡献中的文物系统增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