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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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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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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的民族志调查

    作者:〔俄〕史禄国 于洋 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摘要:关于中国的民族志调查译者按这篇文章是俄国著名人类学家史禄国的晚期作品于其去世后第三年年发表在民俗研究杂志上该文主要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论述了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漫长历史以及复杂文明的国度如何展开民族志研究与此同时史氏指出了当时费孝通葛学溥等人类学家以村庄作为研究单位来理解中国所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在译者看来世纪年代以来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民族走廊等概念以及近来王铭铭提出
    关键词: 中国调查民族志

    译者按:这篇文章是俄国著名人类学家史禄国的晚期作品,于其去世后第三年(1942年),发表在《民俗研究》杂志上。该文主要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论述了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漫长历史以及复杂文明的国度,如何展开民族志研究。与此同时,史氏指出了当时费孝通、葛学溥等人类学家以村庄作为研究单位来理解中国所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在译者看来,20世纪80年代以来,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民族走廊”等概念,以及近来王铭铭提出的“中间圈”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史氏学术遗产的一种反思性继承与回应。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篇颇有分量的文章。

    首先,我必须确切地指出,我所言的“中国的民族志调查”具体指的是什么。像其他的民族志学者一样,我认为这样的调查应该包括对中国所有人群的整体文化适应的考察。[1]这一调查所能达到的深度与广度,主要由以下几点决定:(1)特定人群的分化程度,这是一个客观条件;(2)调查者对文化构成要素进行描述的深度,只有对组成文化复合体各元素的价值和重要性明确之后,这一描述才会变得清晰;(3)调查者本人准备的充分程度,他们的观察以及分析。

    调查单位的选择与人群的基础条件是紧密相关的。从理论上说,如果在一个文化具有高度一致性的人群中进行调查,仅仅了解一个家庭的情况可能就足够了。但是在中国,我们面对的是很强的社会和族群分化的情况,暂时可以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术语“区域”(regional)分化来表示这一情况。[2]如果我们以一个动态的观点来看待社会分化,那么对于民族志学者来说,区分这些社会群体不会有什么困难。但是如果以族群为标准来区分人群,那情况就远为复杂了。

    民族志学者应该怎样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他们必须要做一项基础工作,即是从某种角度对人群进行划分。因为语言可能具有最简单的特征,它可以被作为地图的基础,来粗略地展示人群的区域范围,这些群体在口语方面至少有明显的区分。[3]如果这些人群在其他文化要素以及身体特征方面也彼此不同的话,我们便可以将它们视作截然不同的单位,亦即“区域单位”。如果我们的调查显示,除了语言和其他文化要素之外,这些人群之间的区分还包括意识之类各种形式的区分,那么我们应该将这些单位从民族志调查者的全部调查单位中区分出来,也就是说,将“凝固化”的族群单位与未完全形成的族群单位区分开来。通过这样的调查,我们期望揭示出的不仅仅是不同的、说汉语方言的人群,同时也包括说非汉语语言的人群。以上述的方式,就可以获得调查最重要的结果——一张族群地图。

    如果我们有这样一张族群地图的话,我们就不再依赖于逐个村庄地进行调查,而是按照族群单位进行调查。我们也可以很容易地将普遍文化要素与偶然的,以及常常具有误导性的事件区分开来。与此同时,按照族群单位进行调查也能避免过多的不完整调查材料的出版,这些未经消化的材料将来可能会加重我们的知识负担,换言之,我们应该拒绝成为在民族志方面一直摸着石头过河的学徒。[4]

    当初步工作完成之后,民族志研究者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方法对这些单位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如根据一些文化复合体之间的相关性,在整个中国的族群变迁过程中,方言也能被划分到更大的单位中去,与中国整个族群分化过程之间发生关联;如果民族志研究者发现超越了族群界限的、具有明显区别的社会群体,那么民族志研究者应该研究这些群体的社会分化,并相应地对其分类。如果发现重要的、具有决定性的地理条件,民族志研究者可以将区域主义作为一种方法来建立更大的分类单位,例如长江流域、沿海地区等;如果发现具有决定性的文化要素,例如养牛文化区、稻米文化区,甚至是政府的形式等,都可以作为单位分类的标准,后者可能被作为一个从文化循环的角度对人群进行分类的客观基础。

    在这里,我不想否认由于其他目的,而将村庄作为一个研究单位的有效性,尤其是在与管理模式有关的情况下,例如,大众法、管理制度、互动方式、经济管理、人口普查等。在这些情况下,结论是建立在以单个村庄为单位的基础上的,在不能确定单独的个案就能保证结论的情况下,该结论是不能够被普遍化的。而且,在工作之初,民族志调查者应做一些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