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
收继婚又称“转房”,是指男子在父亲或哥哥、弟弟死后,将庶母、后母或寡嫂、寡弟媳接受为妻妾的一种早期婚姻形式。“收继婚”源于拉丁语“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收继婚,在某些民族看来是“乱伦”,但在许多民族中,则是合情合理,是合乎道德规范的。据经典著作的论述,这种婚俗出现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制后期,在古今许多民族中广泛流行,世界上约有2/3的民族有此俗。有些民族虽然近代以来不存在这一婚姻制度,但在历史上曾存在过这一制度。恩格斯曾说,某氏族的一位姑娘因出嫁而加入夫方氏族团体,当她的丈夫死后,“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并说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1]。所谓“自然不过”,就是符合当时当地人们的道德观念,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收继婚制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社会功能,它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种族或民族的繁衍、社会经济的发展等,都起过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收继婚是原始社会群婚的残余形式,私有制产生后,赋予这种婚俗以不同的意义。收继婚的形式因随时代不同而变迁,其功能也因族而异,因时有别。本文主要分析中国各少数民族历史上的收继婚制类型、功能及其变迁。
一 收继婚的类型
收继婚,古代称“烝”或“报”,它既是一种婚姻习俗,也是一种在历史上普遍存在过的婚姻制度。
华夏人在春秋战国以前,收继婚不仅是习惯的而且是神圣的。《左传》称父亲死后儿子娶庶母为“烝”,称哥哥或叔叔死后弟或侄娶嫂嫂或婶母为“报”。“烝”与“报”原本都是祭祀名。如“烝”,《尚书·洛诰》:“戊辰,王在新邑烝,祭岁。”《诗·小雅·谷风》:“济济跄跄,絜尔牛羊,以往烝尝,或剥或亨”。《郑笺》:“冬祭曰烝,秋祭曰尝。”“报”也是祭祀。《国语·鲁语》:“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韦昭注:“报,报德,谓祭也。”《诗·小雅·甫田》:“报以介福,万寿无疆。”郭沫若《由周代农事诗论到周代社会》:“‘报’乃报祭之报,《国语·鲁语》:‘凡禘、郊、祖、宗、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报以介福’即是报祭先祖以求幸福。”[2]“烝”“报”与收继婚有关,是“因实行收继时要祭祀祖先,以期在心灵上得到安慰”[3]。
“烝”与“报”在先秦文献中,都是作为褒义词来使用的,大概在当时娶后母或寡嫂事关家族繁衍,须举行祭祀祖先的仪式,向列祖列宗报告:“本人按照惯例,‘妻其后母’,以完成先父未竟之传宗接代的神圣任务。”[4]春秋时期,中原还盛行烝报婚制。进入战国时期,这种婚制逐渐消亡,但在边疆的游牧社会中仍经久不衰。
春秋时的“烝”和“报”都是合乎当时的道德规范的。《左传·闵公二年》:“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宣姜是齐国女子,卫宣公的夫人,惠公是宣公与宣姜的儿子。昭伯也是宣公的儿子,不过非宣姜所生,是宣姜的庶子。按当时风俗,宣公死后,昭伯应收继庶母宣姜,但昭伯不愿,齐国人就施加压力迫使他收继。后来宣姜与昭伯生三男二女,也享有尊贵的地位。《公羊传·昭公三十一年》载,邾娄君颜公诛死,弟叔术立,遂以颜公之妻为夫人。这就是叔接嫂婚,即兄终弟及的“报”。《左传·宣公三年》:“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文公是郑子的侄子,郑子死后,文公收郑子之妃陈妫,生下子华与子臧。这是侄儿收婶母,也叫“报”。
在古代中国少数民族中,匈奴、乌桓、鲜卑、突厥、乌孙、西羌、契丹、扶余等族,都普遍存在收继婚制度。20世纪50年代前,我国的哈萨克、柯尔克孜、达斡尔、鄂温克、独龙、怒、景颇、佤、傈僳、彝、毛南、赫哲、哈尼、苗、壮、布依、黎等族行此婚俗。关于我国少数民族收继婚的情况,汉文史籍记载甚多。
从世界各民族的收继婚习俗来看,收继婚存在三大类型。
(1)同辈收继婚,即兄或弟可以娶寡嫂或寡弟媳为妻。
例如,古代希伯来人如果兄弟中有一个死了,死者又没有儿子,遗妻必须转嫁给亡夫的兄弟,所生长子继承死者。在近代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和亚洲南部的维达人、泰米尔人以及缅甸的克钦人中,寡妇通常嫁给亡夫的某一个兄弟。在印度尼西亚的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