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一 样本与数据
本研究利用扶贫合作社(FPC)小额信贷项目[1]的两个县(河北省易县和河南省南召县)的农户问卷调查数据,收集数据的目的是对扶贫社小额贷款和收入影响进行实证分析。为了理解小额信贷的作用,本调查收集了农户全面的信息和选择对照组进行比较分析,要求对照组与贷款户具有相同的社会经济活动特征,为此在项目村中同时选择贷款户和非贷款户作为对照户。这种方法适合扶贫社的现实,即项目乡中大多数村庄开展项目,而大多数项目村中正在使用贷款的农户一般不到全村总户数的半数。易县和南召的调查时间,分别为2003年3月和2003年10月。
易县和南召分别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和河南省南阳市,两县均属于丘陵山区,对中部欠发达农村具有代表性。2002年底,总人口分别为56万和60万,人均耕地面积分别为1.26亩和0.75亩。
(一)抽样过程
本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步骤如下。
第一步骤是:根据扶贫社的规模,确定出样本乡镇、村庄和农户的数量。具体为:易县和南召各选择2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4个村庄和120户样本户,贷款组和对照组各60户。
确定调查乡镇的原则是项目运作3年以上,在该乡镇已有一定的规模。确定调查村庄和样本数的方法是:分别以易县到2002年12月底、南召到2003年6月底的贷款户,占全村农户的比例为标准,将村庄按这一比例从低分到高分为4组,在每个组中随机抽取1个村庄为调查村,这样在每个县确定的2个乡镇中抽出8个调查村庄。每个村样本数的确定方法是:(1)根据该村有效贷户占本乡镇4个村总有效贷户的百分比为权重;(2)用该村的权重乘以贷户总样本数(60)得到需要调查的贷户数;(3)按1∶1的比例得到非贷户数。例如,在一个乡的4个样本村中,共有N个有效贷户(在村庄1、村庄2、村庄3和村庄4的贷户,分别为N1、N2、N3和N4)。那么,决定样本数的权重分别为,N1/N,N2/N,N3/N和N4/N。在4个村庄的贷户和非贷户样本数量,则分别为N1/N×60,N2/N×60,N3/N×60和N4/N×60(见表4-3:设计调查贷户和非贷户数)。
第二步骤是:抽取样本户。抽取调查户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第一步,利用全村花名册名单等距离抽出调查户,实际抽出的户数略大于设计的户数;第二步,请村会计和村长协助,将全家已经迁出本村的农户和五保户名单剔除(这个比例一般为5%~10%);然后请中心主任,将其中使用过扶贫社贷款的家庭挑选出来(包括历年曾经使用过贷款,但现在已经还清的农户);第三步,检查第一轮抽样中包括的贷款户(包括正贷户和曾贷户),与设计要求的贷款户的差数。根据这一差数,利用扶贫社收款表中的正贷户名单,进行第二轮随机抽样,以尽量满足设计要求。
(二)样本的实际构成
易县和南召的样本数分别为245户和243户(见表1)。易县样本构成:126名扶贫社贷款户(包括78名正贷户和48名曾贷户),119名非贷款户(包括34名顶替户和85名未贷户)。南召样本构成:139名扶贫社贷款户(包括67户正贷户和72户曾贷户),104名非贷款户(包括11户顶替户和93户未贷户)。
表1 易县和南召调查样本分布
二 收入构成和不平等程度
(一)收入构成
样本农户的家庭收入,由农业收入、非农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易县和南召县的家庭收入水平都是贷款组高于非贷款组。收入构成呈以下特征:第一,工资性收入,是易县和南召农业家庭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分别占家庭纯收入的52%和43%;在易县,非贷款组工资性收入水平高于贷款组;在南召,贷款组高于非贷款组。第二,农业收入,是第二位的收入来源,两县分别占家庭纯收入28%和29%,且都是非贷款组高于贷款组。第三,家庭非农经营收入,是第三位的收入来源,分别占家庭纯收入的15%和20%,且都是贷款组高于非贷款组(见表2)。
表2 2002年样本农户家庭纯收入水平及构成
(二)收入不平等程度
1.收入分布
把人口分成具有最低收入的1/5、第二个最低收入的1/5等等。然后,按照每一个1/5人口的累计收入,可以得到由人口和收入比例所决定的收入分布。因为易县样本农户的人均纯收入水平高于南召,相应地两县各人均收入档次标准有一定差异(见表3)。
表3 易县和南召收入的不平等程度
比较两县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呈现出相似的特征;最低20%人口所占的收入份额,两县分别为6.3%和4.6%,易县高于南召;最高20%的份额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