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致力于说明如下命题:在多元文化和多元主义民主背景下,政治力量各方运用公共理性对政治领域的问题进行协商对话,有助于推动公共问题的解决及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自约瑟夫·毕塞特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中首次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术语后,科恩、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具有代表性的学者,都用各自的方式阐释发展了协商民主理论。
其实早在20世纪70年代,卡罗尔·佩特曼就发表了《参与和民主理论》,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对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中选举主义和精英民主的不满[1]。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与发展,其背后共同的语境是对后工业时代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实践困境的深刻反思。随着代议制民主的法定化、选举制度运行的常态化、政党和官僚组织的专业化以及工业组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实践逐步陷入了公民唯利主义和政治精英选举主义的怪圈。米歇尔斯、熊彼特、达尔和萨托利等人均对此进行过描述。因此,协商民主的理念被认为可以重塑人们对于民主的想象。诸多关注协商民主理论的中国国内学者,普遍认同协商民主理论对于中国选举民主不足的现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更有甚者将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实践进行挂钩。笔者认为,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有其内在的逻辑和深层的语境,其不仅是对后工业时代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公民唯利主义和政治精英选举主义的反思和扬弃,更有对公民身份的重申与塑造。协商民主理论的背后蕴涵着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大政治哲学脉络的理论妥协,贯穿于这种理论妥协过程的主线是二者围绕公民身份理论中权利(rights)和德性(virtus)的交锋,交锋的结果推进了公民身份的深化和发展。这一理论视角,对于完整认识20世纪80年代以后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的内在逻辑和深层语境,对于审慎解读和推广协商民主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一 公民身份之权利要素为协商民主提供基本的政治条件
民主一词究其根源,其理论与实践自始就与公民一词相关联。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中,公民就是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而参与到城邦事务中的。亚里斯多德曾用“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来指称古希腊这种“城邦与公民个体高度一体化”的现实。古希腊人最早从经济生产、军事防御,宗教、家庭、伦理等日常生活中,分离出政治生活,并将人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技能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予以阐述和研究。处理城邦(polis)和公民(citizen)之间的关系,成为判断古希腊人生活品质的一个重要标准。亚里斯多德把公民高度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看做城邦公民“最高的善”。古希腊人的民主实践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古希腊人的政治经验只局限于城邦,或至多只有在遭遇外敌(如波斯)入侵时组成城邦联盟,并未发展出民族—国家(nation-state)来。因此,当城邦政制遭遇瓦解时,古希腊人在自我界定和个体价值方面开始面临艰巨的构建任务。这一缺陷,在后来的罗马帝国时期得到了弥补:罗马人根据自然法传统发展出一套着眼于实现民族平等的“万民法”,试图解决帝国与属国以及属国公民之间的关系问题。
抛开中世纪时期的宗教政治传统(其所确立的“良知自由”原则和封建自治原则对于后世的宪政分权政治构架起了重要作用),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留给后人的政治传统以及不可回避的命题是——“如何去处理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这也成为启蒙运动以来最核心的政治命题。
现代政治命题得到最充分和最深入的探讨肇始于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根据启蒙运动所确立的政治原则,个体与国家关系始终是政治的核心问题(尤其自马基雅维利和布丹等人探索及确立了主权学说之后)。启蒙运动更多的关注个体如何获得及保护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都曾尝试把人类的政治生存状况除去一切社会关系而还原为“自然状态”,以令人们去思考人类的政治问题从何而来。例如霍布斯把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描绘为“每一个人与每一个人交战”[2]的阴森恐怖景象,并由此导出人类社会在“无政治”情境下生存状况的恶劣。洛克则把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设想得比霍布斯要完美得多,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个人拥有包括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