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2年10月 |
一 引言
由于1997年11月韩国爆发了金融危机,韩国遇到了自经济起飞以来最大的经济困境,远远超过了两次石油危机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冲击。韩国政府为克服这一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以国有经济转型为目标的民营化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较为引人注目。本文拟对这一计划进行一些深入分析,并力求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作为韩国自有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1]真正民营化于1968年、1980年、1987年、1993年先后进行了四次。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民营化政策完成了民营化的转型,但与计划相比却相去甚远,实际上的评价只是“低潮”。1987年曾推进了将韩国电力公司与浦项制铁的股票以国民股形式出售的计划,但由于股市低迷等原因,实际结果并不令人满意。1993年,以业主经营转换为重点,实施了将58家国有企业民营化和10家国有企业兼并、合并的计划,但这一计划也由于当事人(既得利益者)阻挠和经济力集中等原因,并未取得实质性成果。1996~1997年引入了管理民营化的概念,虽然根据这一概念制定了与国有企业经营改造及民营化相关的法律制度,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在1997年金融危机背景下制订和实施的1998年国有企业民营化计划是真正意义上的民营化过程的开始。
二 金融危机与韩国国有企业民营化
1.金融危机以前韩国国有企业民营化历史进程的简要评价
(1)过去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成果与评价。
第一,20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政府采取措施促进造船公司、海运公司、大韩航空、韩国机械等航空、制造、运输部门等11个国有公司的民营化。第二,20世纪80年代初,韩国政府通过一般公开竞投标出售股票的方式来促进国有企业的民营化。第三,1987年,韩国政府以国民股方式大量出售韩国电力、浦项制铁、国民银行等优良企业的股票,但由于股市低迷等原因而实绩不佳。第四,1993年,韩国政府以业主经营转换为重点,促进58个国有企业民营化,但这一计划由于当事人(既得利益者)阻挠和经济力集中等原因而未获得实质性成果。第五,1996~1997年,韩国政府引入了管理民营化的概念(制定了特别法),但由于政府所有权并未随之转移,因此真正的民营化并未得以实现。
(2)过去民营化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
第一,大企业享受特惠与经济力集中问题所造成的制约因素;第二,对证券市场动荡的担忧使股票出售受挫;第三,既得利益者与有关国有企业的抵制;第四,缺乏国民对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认可和政府强有力的领导。
2.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1)实施背景与原则。
必须克服外汇与经济危机——这是从1998年开始实行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及经营改革所面对的最重要的时代背景,另一方面,也因其作为促进韩国政府改革的一环而得到积极有力的推进。从韩国目前的非政府组织的改革与重建的角度来看,已与过去有较大不同,韩国政府正本着从根本上改革国有企业和政府所属各有关社会团体的原则和角度,积极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为此,韩国计划预算处(当时为“计划预算委员会”)在1998年4月的总统国情咨文中,报告了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政府所属各有关社会团体进行整顿的原则。
随后,从国有企业获得有关资料,并在政府有关部处的紧密协作下,开始进行国有企业结构的调整。1998年6月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并收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仅通过了有关部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劳动组合(即工会)的审议,而且还通过了作为计划预算委员会咨询机构的行政改革委员会国有企业分委员会的审议,并提出了有关方案。确定和颁布了国有企业改革划分为国有企业民营化和经营革新两个部分,并按“第一次国有企业民营化计划”和“第二次国有企业民营化及经营革新计划”两个步骤进行。民营化计划在1998年6月经行政改革委员会全体会议及计划预算委员会内部表决确定后,于1998年12月7日又通过了国务会议的表决,被确定为政府决策;经营革新计划在1998年7月经计划预算委员会表决之后,于1998年8月4日在国务会议上经表决成为政府决策。[2]
(2)1998年国有企业民营化计划。
韩国政府认为,克服国有企业低效率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民营化将其所有权转移至民间,即可以通过寻找所有者的方法来彻底解决由于出资人——所有者缺位而造成的低效率问题。为此,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