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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德国反腐败的特色

    作者:杨解朴 YangXiepu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Abstract:

    >In Sep.2007 hat Antikorruptionsorganisation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den Korruptionswahrnehmungsindex 2007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vorgestellt. Die Kennziffer von Deutschland ist 7.8 und die Position bleibt unveraendert auf Platz 16 innerhalb 179 Untersuchungslaender. Zuerst wird der Artikel die Definitionen und die Typen der Korruption einführen,und dann das Profil und die Merkmale der Antikorruption in Deutschland darstellen.

    Keywords:

    2007年“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德国廉政指数为7.8,在179个被调查的国家中名列第16位。[1]德国的廉政建设尽管不如北欧国家那样卓有成效,但也有其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社会文化环境从人们思想意识和社会心理上抑制腐败滋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务员制度,法律条文细化、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联邦议院对政府的监督行之有效,各联邦州的反腐败机构各具特色,正逐渐形成司法、行政、监察、舆论监督以及公民社会等多方合力反腐败的社会环境。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德国在法律基础、机构设置、行政管理、司法监督等方面不断尝试一些改革措施,预防和抵制更为复杂环境下的腐败行为。本文在梳理有关腐败的概念和腐败行为的分类后,从德国反腐败的社会文化环境、制度和法律基础、机构及体制等方面简要分析德国反腐败的特色。

    一 腐败的定义和腐败行为的类型

    (一)腐败的定义

    德文“腐败”(Korrup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rrumpere),原意是“堕落、损害、贿赂”。“腐败”的经典定义来自于亚里士多德,他在其著作《政治学》中阐述道,随着政体的转变,主宰者违背各得其所的原则来分配城邦事务,把全部或大部分好的东西归自己,把财富看得高于一切,独自一人驾驭着城邦和人民,施政专以满足私利为好,将人民的利益置之度外。亚里士多德把这类变态的政体或者“越轨”、“偏离”了正宗类型的政体称为腐败。[2]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一些现代学者认为,腐败是一种政治变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依然是准确的;而另一些学者认为,对于不是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念来设计政治制度和社会规范的社会来说,这个定义不能说明为什么腐败行为是越轨行为。从后者的角度看,腐败的定义应该置于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去具体确定。根据德国的制度特点,联邦德国内政部对腐败给出了如下的定义:腐败被理解为对于官方职务、经济职权以及某一政治授权的滥用,这种滥用可能是由于他人的诱导也可能是出于自身意愿,但都是为了自己或第三方能获得利益而使公众利益或企业利益蒙受损失或陷于可预料的不利状况。[3]

    (二)腐败行为的类型

    联邦内政部将腐败行为分为政治腐败、行政腐败、经济腐败和社会组织腐败。

    在政治领域,腐败行为的犯罪人可以是政治家、高级政务官,有时甚至可能是某一政党。腐败行为体既可能是联邦、州或地方一级的,也可能是欧盟一级的。政治腐败的范围包括几种主要形式:第一,违反或规避政党财政规则;第二,对政府和行政管理当局的决策施加影响,其中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包括订立行政合同、发放营业证或营业许可、申请补助、减轻环保责任等;第三,“买选票”,即在各级议会本身和议会委员会中进行不道德的政治交易;第四,利用裙带关系谋求政治利益,这被称为“亲情接触”。政治腐败的主要特征是影响政治决策人,而诱使决策人及政党本身参与腐败的原因是由政党政治的特点造成的,政党政治使各政党和政客需要大量资金进行选举活动,这一需求形成了政治腐败的最大温床。

    行政腐败的主体是公务员,与政治腐败一样,行政腐败在欧盟、联邦、州和地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中都存在。与政治腐败不同的是,行政腐败要影响的是具体的行政管理问题的决策。敏感领域包括建筑许可、建筑用地规划、警力分配、关税承担、执照管理、环保法的适用与修订以及给予外国人庇护权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行政官员收受企业公关贿赂。

    经济腐败常见的形式是通过行贿疏通关节,延长供货期限。同业者间进行利益交换,形成同盟限制竞争、哄抬物价,使其他企业受损。

    社会组织的腐败波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从单一社团、联合会、企业组织到教会组织,都有可能陷入腐败事件。其原因不外于是为组织目标、财政方面的利益而进行贿赂或进行利益交易。[4]

    二 抑制腐败的社会文化环境

    德国人给人的总体感觉是严谨、守法、遵守社会道德,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谴责,会对不规范、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批判。在德国公众心目中除了触犯刑法的严重腐败行为外,很多小的行为也都属于腐败行为,而且这些行为有的已经或正在准备列入联邦或州行政人员的管理条例中,例如将公车私用视为腐败行为。德国人主张公私分明,非工作原因使用公车会被认为是一种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