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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联盟《里斯本条约》解析

    作者:郑春荣 ZhengChunrong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Abstract:

    >Die Staats-und Regierungschefs der 27 EU-Mitgliedstaaten unterzeichneten am 13. Dezember 2007 den Vertrag von Lissabon,der den nach gescheiterten Referenden in Krise geratenen Verfassungsvertrag ersetzen soll. Der Vertrag von Lissabon soll nach Ratifizierung in allen Mitgliedstaaten am 1. Januar 2009 vor der naechsten Europawahl in Kraft treten. Der vorliegende Beitrag analysiert zunaechst die Erneuerungen vom Vertrag von Lissabon insbesondere im Vergleich mit dem Verfassungsvertrag und geht dann darauf ein,ob der Vertrag von Lissabon die Handlungen der EU,wie die politischen Eliten der EU erhoffen,transparenter,demokratischer und effektiver machen kann.

    Keywords:

    从2001年12月《莱肯宣言》[1]通过并决定为下次条约改革做准备以来,经过六年艰难而又坎坷的谈判历程,欧盟27个成员国国家与政府首脑终于在2007年12月13日正式签署了旨在取代《欧盟宪法条约》的《里斯本条约》,该条约应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9年1月1日即下次欧洲议会选举前生效。

    如今,众人的目光聚焦在《里斯本条约》能否如期得到批准生效。但是,要对此作出一个更准确的判断,必须首先分析《里斯本条约》与此前因法荷全民公决否宪而陷入危机的《欧盟宪法条约》相比有哪些差别。换句话说,《欧盟宪法条约》中有多少内容仍然在《里斯本条约》中得到了保留,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个解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里斯本条约》能否如欧盟政治精英所期望的那样令欧盟决策更透明、更民主和高效。

    一 总体特点

    与《欧盟宪法条约》相比,《里斯本条约》最大的不同可能在于,它和以往的条约一样,只是一部修订现行条约的条约,这可以从它的全名《修订建立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条约》上看出,而《欧盟宪法条约》(第IV-437条)旨在废除和取代现行条约。由此,制宪过程的一个真正的驱动理念,即在欧洲建立一个由单一文件为基础的政治秩序,被放弃了,这可以被视作宪法拥戴者对其反对者作出的最大牺牲。这一基本法形式的改变,目的在于说服荷兰或英国的疑欧人士支持这份妥协文件,并避免(再一次)就条约举行全民公决。[2]

    和放弃“宪法”一样,对欧洲一体化的未来同样有着明显影响的《里斯本条约》不再包含有关欧盟象征,如盟歌、盟旗、“欧盟外交部长”的条款或表述。这一处理把条约变得尽可能技术化和非感情化,这显然是出于欧盟各国领导人消除对欧洲“超级国家”的恐惧、刻意降低条约的重要性以及避免全民公决的用意。

    《里斯本条约》的另一总体特点是,和《欧盟宪法条约》一样,它正式取消了欧盟目前的三支柱结构,这意味着至少在形式上用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第二根支柱)和警察与司法合作(第三根支柱)的特殊手段被取消了,这也体现在欧盟条约第1条第3款的表述中:“欧盟取代欧共体,是后者的法律继承人”。为此,《里斯本条约》为欧盟引入了单一的法人资格(欧盟条约第46a条),既涵盖目前的欧共体,又涵盖欧盟。[3]但是,《里斯本条约》同样明确表示,“对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适用特别的规定与程序。……立法行为的颁布被排除在外”(欧盟条约第11条第1款)。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特殊性还突出在两份附加在《里斯本条约》后的新声明中,其中一份声明明确表示,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规定“未赋予欧盟委员会新的、启动决议的权利,也未扩大欧洲议会的作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特殊性还在于,它在《里斯本条约》中被排除在所谓的“灵活性条款”(flexibility clause)(欧盟运作方式条约第308条第4款)之外。如果说“支柱”这个词表明的是一组不同的决策规则和程序,那么,在《里斯本条约》中,第二根支柱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留。

    如前所述,欧盟取代了欧共体,因此,原《欧共体条约》被更名为欧盟运作方式条约,它与欧盟条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下面本文分别从欧盟条约以及欧盟运作方式条约这两个部分来简要分析《里斯本条约》带来的主要新变化。

    二 欧盟条约

    按照《里斯本条约》,欧盟条约被分为以下六篇:一般规定、民主原则、机构、强化型合作、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对外行动、结束规定。其中第Ⅱ篇“民主原则”和第Ⅲ篇“机构”是新篇,内容大多数源自于《欧盟宪法条约》,而其余四篇是对现《欧盟条约》的修改。作为现今的第三根支柱被取消的结果,原《欧盟条约》第Ⅳ篇“刑事警察与司法合作”被归入欧盟运作方式条约第Ⅳ篇“自由、安全与法律空间”(原为《欧共体条约》第Ⅳ篇“签证、避难、移民以及有关人员自由流动的政策”)。由此,《里斯本条约》把司法与内政事务合并在同一篇。

    在“一般规定”篇,一个重要内容是,由于英国的反对,和《欧盟宪法条约》不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文本本身并未纳入条约,而只是在欧盟条约第6条中对《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作了“横向参引”:“欧盟认可……基本权利宪章中……包含的权利、自由和基本原则”,但同时又强调“宪章具有和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