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12月 |
一 引论
在任何群居的动物中间,都存在某种形式的爱幼护幼传统。在自然界残酷的生存竞争压力下,爱幼护幼是任何一物种得以繁衍延续的必要条件。在这些物种中间,不会存在幼小动物和成年同类竞争的情况。但是,一旦长大,原来的幼小动物则会被父母扫地出门,独立生存。
由美国财政大臣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91年出版的《制造业报告》以及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克·李斯特(Friedrich List)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所倡导和论证的传统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也基于同样的简单而朴素的逻辑。比如,在李斯特看来,任何国家的发展过程都会经过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工农业时期和农工商业时期等5个阶段。只有每个国家都达到了它们可能达到的阶段,并“有一个包括一切国家在内的世界联盟作为持久和平的保证”(李斯特,1997,第109页),国际之间的自由竞争才对一切国家有利。他认为当时的德国正处在农工业时期,要过渡到农工商业时期,必须依靠国家采取保护关税政策扶持本国工商业的发展。“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个优势国家(即英国)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从这一点看起来,保护贸易制度可以认为是促进各国实现最后联合,也就是促进真正自由贸易的最有效方法。”(李斯特,1997,第113页)
在这种理论下,任何幼小的国家和工业都应该受到保护,就像一个婴儿、小孩要受到保护,并要长大成人一样。反之,如果这些幼小的国家和地区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而与发达国家进行自由竞争会发生什么结果呢?李斯特暗示,结果是落后国家将成为发达国家的从属国或者殖民地。“一般说来,我们认为主张自由贸易者不妨公开劝告一切国家干脆服从英国,作为英国的属国,从而要求换取作为英国殖民地时所能获得的利益……假使主张自由贸易者提出这样的论调,他们关于金融恐慌、贸易平衡以及工业这些问题的论点将显得更加贯串,更加明朗。”(李斯特,1997,第246~247页。)
因此,在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中,进行保护的理由很简单也很明确,即一个国家或者产业处在“幼稚”阶段。合理的演绎是:小孩子不能和大人进行竞争、不同级别的拳击或者举重选手之间不能进行竞争。否则,很荒谬。这样,保护的范围就很宽泛。
1848年,约翰·米尔(John Mill)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表示支持,但同时也附带了新的约束条件。他认为,幼稚产业保护应该局限在这种情况,即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之后,该产业能够成长起来,不再需要这种保护(米尔,1848)。那么,什么样的产业具有这种特征呢?简单地讲,具有动态学习外部性的产业,才能在暂时性的保护下发展起来。这被称为幼稚产业保护的米尔标准(Kemp,1960;Cordon,1971,1997)。“自从米尔发表自己的支持意见以来,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就原则上为许多倡导自由贸易的经济学家所接受”(Haberler,1936,P. 281)。随后,巴斯特布尔(Bastable,1921)指出,单纯满足米尔标准还不够,被保护的产业还要能够达到这样的标准,即从该产业所获得的收益通过适当贴现后要大于为此所付出的成本。这被称为巴斯特布尔标准(Kemp,1960;Cordon,1971,1997)。二战后,经过进一步的发展,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最终被逐步纳入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之中。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本质上是一种临时性保护理论。因此,(1)时间必须作为一个关键因素进入该理论。这样,不包含时间效应的静态规模经济,不管这种规模经济是内在于还是外在于企业,都不能作为该理论的根基。(2)这是一种对生产模式进行干预的理论。因此,需要某种形式的市场失败存在。比如知识溢出效应、受过培训的员工的溢出效应以及产业之间的互补性等都被认为是市场失效的来源。新古典贸易理论认为,在存在市场失效,且在米尔—巴斯特布尔检验通过的情况下,对一个幼稚产业的暂时保护是正确的。这就是新古典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在确定了幼稚产业保护的标准,划定了保护的范围之后,对于幼稚产业的研究一直处在半停滞状态。只是到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新贸易理论和内生增长理论的基础上,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研究才得到了更深入和进一步的发展。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有这样几条:(1)幼稚产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