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12月 |
汇率制度选择理论在浮动汇率时代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货币危机不断发生,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们开始重新审视汇率制度选择中的一系列新问题。这其中,一个重要发展是对汇率制度类别建立新的标准重新进行划分。因为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官方公布的汇率制度类别与事实上采用的汇率制度存在差异。这一差异为汇率制度选择问题的讨论,特别是汇率制度的绩效分析带来了困难。另一个重要发展是对发展中国家选择何种汇率制度出现一个所谓新教义。这一新教义强调两极制度的优越性,即要么采用完全浮动,要么采用完全固定。这一“角解”主张引发了关于中间形态的汇率制度是否正在消失,以及如何评价各种可选择的中间形态的汇率制度的争论。此外,随着欧盟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以及欧元的顺利推出,对汇率制度安排中的高级形式-货币联盟-的研究,集中在了货币联盟的内生性问题。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货币联盟自身具有收敛性,一些按传统理论标准不具备加入货币联盟条件的国家可能在加入货币联盟的事后满足那些条件。这一主张也同样引起了争论。
本综述主要讨论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总结近年来有关对重新划分汇率制度的讨论;第二,讨论对汇率制度选择理论标准的新解释;第三,总结有关中间形式汇率制度的理论争论;第四,阐述有关货币联盟内生性的争论;第五,对汇率制度的绩效以及汇率制度与经济危机的新近研究成果进行简要总结。最后是结论。
一 汇率制度的重新划分
对汇率制度进行重新划分是近年来对汇率制度问题研究的一个新主题。人们普遍认识到,一个更接近实际的汇率制度划分方法越来越成为对汇率制度问题研究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很多研究汇率制度重新划分的文献对以往只注重根据各国官方公布的名义汇率安排进行分类的方法提出质疑,而主张根据各国政府的实际做法进行分类。除了国际组织(如IMF)公布的汇率安排具有代表性,还有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如波伊尔森(Poirson,2001)、卡尔沃和莱因哈特(Calvo and Reinhart,2000)、赫纳德茨和蒙蒂尔(Hernandez and Montiel,2001)、戈什、格德、奥斯特利和沃尔夫(Ghosh,Gulde,Ostry and Wolf,1997)、利维·耶蒂和斯图泽尼格(Levy Yeyati and Sturzenegger,2002),以及莱因哈特和罗戈夫(Reinhart and Rogoff,2004)。
1.IMF对成员国汇率制度的重新划分
从1999年开始,IMF对原来汇率制度安排的划分进行了修改。IMF原来的划分方法有明显的弊端。一是缺乏对法律意义上的汇率制度安排与事实上的汇率安排进行甄别和根据这种差别进行调整的可能性,比如对东亚国家在1997年爆发金融危机之前,IMF的划分与东亚国家在事实上所采用的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有很大的出入。区别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与事实上的制度(de jure versus de facto regimes)的差别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如果公布的制度与实际的做法有差距,这不仅给以汇率制度划分为基础、考察汇率制度决定因素的经验研究带来很大的困难,也容易造成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中的判断性错误。比如,对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安排的判断,如果仅仅以各国公布的制度类别,或者说从法律意义上的制度安排为基础分析汇率制度安排给这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带来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分析的无效性。最明显的例子是马来西亚。在1997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前,马来西亚官方公布的汇率安排是管理浮动。而马来西亚官方的实际做法是将林吉特钉住美元。而且在1997年上半年,林吉特对美元的波动始终在1美元对2.47林吉特~2.52林吉特之间,波动非常小。这样,如果仅仅从法律意义上的管理浮动制度安排出发,便不可能对事实上的钉住制度造成的各种困难有充分的估计。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与事实上的制度之间的差别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普遍。
另一个弊端是,尽管IMF区分了有管理的浮动和自由浮动,但是却将所有的固定汇率制度化入一个分类之中,没有将标准的钉住与严格的钉住(如货币联盟和货币局制度)区分开来。从1999年开始,IMF对汇率制度安排划分进行了修改,主要将严格钉住(货币联盟、货币局和没有另一个主权货币的制度)与其他钉住汇率安排区分开来。同时将那些官方公布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独立浮动汇率制度,在事实上却实行钉住汇率制度的国家列入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