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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目标与思路

    作者:刘云 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摘要:

    根据河南省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一般约束条件,未来一个时期河南农业经营的基础规模依然很小。在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能够满足的条件较多,大规模公司化经营农场能够满足的条件较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中期目标,应该是建立以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基础,以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为骨干,与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对中国这种人多地少的国家而言,以什么样的经营方式把农业的潜在生产能力有效释放出来,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刚刚闭幕的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要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主要包括两大着力点,一是培育规模化经营主体,提高农业规模化水平;二是发展多元服务主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其中,农业服务主体的生成和发展,依赖于规模化经营主体的成长。因此,培育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

    一个地区的农业经营规模大小,主要受人地关系、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河南省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省,农业经营规模首先受到人多地少、户均土地过小的影响。在这种资源约束下,农业规模化起点很低,土地流转成本高且不易连片,规模化主体自有土地少,易形成租地型家庭农场。其次,受到当前河南省农民非农化、市民化程度不高的影响,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不落地,外出务工人员“一脚在城里,一脚在农村”,对土地的依赖还很大,不会轻易转包土地。再次,河南省是国家重要粮食生产基地,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占有重要位置,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不能以牺牲粮食为代价,不能以降低土地产出率为代价。又次,粮食收益低。种粮农民收入低,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差距大,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更大,解决谁来种地问题,必须使种粮农民能够得到社会平均利润。最后,还受到小规模分散经营条件下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低,以及农业生产活动计量难、劳动监督难等农业自身特性的影响。

    一 河南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可能空间和需要空间探究

    1.基于人口因素、人口城乡比重的影响,到2020年,在农民非农化与市民化同步的条件下,农户户均土地规模将在目前的5.7亩基础上向11.88亩过渡

    (1)未来人地规模。按照5‰的人口增长率,河南省人口总量到2020年将增加到1.07亿人。考虑到中国一直实行“占补平衡”的耕地政策,况且从可能看,在现有的耕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之间,存在一个2000多万亩的农村建设用地,这一政策的执行具有一定回旋余地,因此设定耕地面积保持在目前1.18亿亩地的水平。从现在起到2020年,人地比率会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探底,直到人口数量达到峰值。

    (2)未来城乡人口。2012年,河南省总人口为10543万人,城镇化率为42.4%,乡村人口为6070万人。按照新制定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未来一个时期,河南城镇化率保持年均增加2个百分点、年均增加200万人口的速度,到2020年河南城镇化率将达到56%,届时,城镇人口将增加到6206万人,农村人口减少到4876万人。

    (3)未来农村人均耕地、户均耕地。按照目前的耕地总量水平,在城镇化率达到58%的水平上,河南省2020年的农村人均耕地有望达到2.64亩,按每户4.5个人的规模,户均耕地面积为11.88亩。

    但是以上测算有一个重要假设,就是农村转移人口完全市民化。按现有城镇人口计算方法,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计入城镇人口。而实际上无论是在省内还是省外,外出务工人口作为农村集体的成员,对集体土地都有成员权,一般都占有一份承包地。在半城镇化制度条件下,这些人与土地的关系依然没有割断。

    同时,上述测算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农户随农民工市民化同步在城镇落户。实际上,在现行转移人口半城镇化模式下,河南省农村户数不减反增,进入21世纪以来,已经由2000年的1972万户,增加到2012年的2066万户。在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的条件下,户均土地随着农户数量增加而减少。据台湾的经验,即使实行完全的人口城镇化,农户数量从增加到停滞再到减少,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根据目前人口城镇化速度加快的趋势,假设到2020年河南省农户数量有一个从不断增加阶段再逐步过渡到停滞阶段,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农村人均占有耕地将在现有人均1.96亩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并随着人口城镇化的加快,逐步向2.64亩过渡;户均耕地减少的趋势逐步终止,并在现有户均5.7亩的水平上逐步向11.88亩过渡。

    2.基于种粮农民收入达到务工收入、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合理的农户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