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
“城中村”是我国在大力推行城镇化进程中所产生的一个新名词。城中村存在已久,但由于它特殊的身份而引发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如大量涌现的城中村违章违法建筑物。对于这些建筑物的拆迁则体现了矛盾的焦点。违建是城镇化建设的障碍,在城镇化提出之前就早有违建存在,只是在不拆迁的情况下,它们得以长期存在。可是,随着城镇化发展而一夜暴富的故事刺激了不少被拆迁者,新的大规模的违建物奇迹般地一夜之间冒出来,最典型的就是原来的房子上不停地“长”出新的房间,颜色大不相同;或是原本就凌乱的城中村被不断增加的违建物挤得水泄不通。而政府对违建的拆迁犹如打地鼠游戏,这边打下去了,另一边猝不及防地又伸出头来。一方面是违建的迅速蔓延,另一方面是随着政府城镇化建设推进而进行的大规模拆迁,一建一拆两种截然相反的行为势必暴露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轻者是建了拆,拆了建,重者则造成伤人事件。2012年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张波在查处拆违的过程中被刺致死的事件使这一社会矛盾问题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贵州省近年来不断加大打击违建的力度,贵州省及各地州也出台了很多规定以治理违建问题。以贵阳市为例,2012年贵阳市政府有关领导在全市控违拆违工作会上表示,调查发现,目前贵阳市还有上千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云岩区重点分布在改茶、三桥、黔灵、宅吉、东山、沙河等地区;南明区重点分布在后巢、云关、红岩、二戈、摆郎、蔡家关、四方河、五里冲等地区[1](2013年4月3日,对贵阳市新成立的观山湖区金华镇王家漠村的成片违建楼房进行拆除,共拆除违建楼房50栋,拆违面积达11.8万平方米,是近年来贵阳市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拆违行动)。而紧锣密鼓出台的关于拆违的通知和通告以及各种问责办法,体现出贵阳市政府依法坚定拆违的决心。一方面是城市发展导致拆违工作的紧迫性;另一方面是被拆对象的正面抵制和迂回战术,拆迁与被拆迁之间永远是死对头,利益的冲突以及对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案的不统一导致矛盾愈演愈烈。
任何社会问题都会对应一定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又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因此在本课题中,将涉及社会学和法律学两方面内容;而法律学方面又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一 关于违建的概述
(一)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含义
本课题主要讨论的是针对城中村违建拆迁的法律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什么是城中村?什么是违建?对城中村的违建进行拆迁遇到一些什么问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加以分析?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住户户籍、土地权属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地。有学者提出,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农村社区。[2]这样的城中村住户,从生活方式、生活地域、谋生手段或是思维方式上都有别于传统的农民。但是因为户籍、土地所有等二元结构制度的长期存在使得他们又有别于周边的城市居民。如不享有城市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同样,子女也上不了城市的学校。他们处于一种非农非城市的状态,顶着农民的帽子,穿着城里人的衣服,但最终他们会迈向城市社区的大门。
对违建概念的认定颇有争议。而这个问题又恰恰是最紧迫的。城中村存在的大量违建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由于近年来拆迁成本的不断攀升,现实中确实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借拆违之名行强拆之实。基层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上级任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惜牺牲合法利益,对于被拆对象是否属于违建,拆迁程序是否完善,被拆迁对象有什么诉求和困难等问题全然不顾,一拆了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提到的“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充分地利用起来。很多地方出现以“拆违带动拆迁”和“以拆违代替拆迁”的现象。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