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
从省情看,贵州是一个多民族共居的省份。全省共有民族成分56个,其中世居少数民族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回族、白族、瑶族、壮族、畲族、毛南族、满族、蒙古族、仫佬族、羌族等17个民族。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贵州全省常住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为1254.7983万人,占36.11%;少数民族人口总量在全国排第4位,比重排第5位。全省有3个民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1个民族自治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三都水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玉屏侗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地级行政区划单位3个,占全省的33.3%;县级行政区划单位46个,占全省的52.3%。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国土面积9.7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5.5%。基于这一省情,考察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情况具有特殊的意义。1984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开启了全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的新阶段。经过30年的发展和变化,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概况
自1983年7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制定以来,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先后颁行(修改或废止)了近100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下文简称“变通规定”)。[1]
现将其情况按照每类立法获得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时间的大致顺序简要梳理如下。
(一)自治条例类立法情况
这类立法(包括被修改或被废止)主要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6年7月11日,[2]1989年7月26日第一次修改,200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7月16日,2006年5月26日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年1月10日,1988年5月14日第一次修改,2006年7月19日第二次修改)、《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7月15日,2006年5月26日修改)、《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9月20日,2006年5月26日修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5月19日,2006年5月26日修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26日,2006年7月19日修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1月25日,2006年7月19日修改)、《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19日,2006年3月30日修改)、《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7月21日,2006年5月26日修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7月24日,2006年7月19日修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7月24日,2006年3月30日修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年9月17日,2006年7月19日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年11月5日,2006年3月30日修改)。
(二)单行条例类立法情况
关于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1995年9月22日,2002年12月27日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1998年5月23日,2006年9月22日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1998年5月23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1999年5月30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1999年5月30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0年3月24日,2004年5月28日修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0年5月27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2000年5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2000年7月22日,2002年12月27日修改)、《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2001年3月29日,2011年5月31日废止)、《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2001年5月25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1年7月21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1年9月23日)、《松桃苗族自治县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