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1]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十四部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2]2013年12月8日,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第十五部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加快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中提出:“……(61)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制定《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规,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立法。加大执法力度,2014年在公检法司系统通过整合力量、优化结构的方式,组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环保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认定的环保志愿者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支持发展生态环保中介专业鉴定机构。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制度。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生态环保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3]从以上所列的中央及贵州省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可看出,“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被提出来。贵州在经过多年的努力,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同时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下面将逐一展开论述。
一 贵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现状
(一)贵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立法成就
为了推进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序地展开,贵州省先后制定了大批地方性法规及单行条例:《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城镇供水节水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保护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等30多部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单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极大地促进了贵州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为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贵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执法成就
2011年以来,贵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断强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贵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和“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两大战略,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述的地方性法规及单行条例为依据,生态文明执法工作不断强化,取得较大的成绩。
2007年11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环境保护法庭,截至2012年12月,共审理各类环境保护案件527件。[4]如以《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为依据针对红枫湖环境污染进行了建庭后第一件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加大了对红枫湖区污染排放的企业制裁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加大了重点河流保护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