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
一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立法背景
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和前提,它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作为行为准则,建立健康有序的生态机制,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1]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以下简称《建设条例》)更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导向、制度合力。《建设条例》的出台,可以归纳为出于以下三方面的需要。
一是巩固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需要。作为全国首个“国家森林城市”,贵阳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斐然。以2012年为例,首先,经济实力得到了明显提升,实现生产总值1700.3亿元,实际增长17%。在全国省会城市中,贵阳多项经济指标的增速都保持在领先位置。其次,贵阳市的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提高。2007年、2011年贵阳市分别获得了“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称号。再次,贵阳市人民的生活质量有了显著提升。2012年,贵阳市人均生产总值达到6090美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2525元、8710元,增长幅度分别为16%和18%。[2]最后,贵阳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逐步走向完善。贵阳市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法庭,对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进行了明确,并建立了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3]为了巩固所取得的这些成果,立法部门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
二是修改完善相关立法的需要。2010年3月1日,《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这不仅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促进条例》明确提出的区域限批制度、监督员制度、“门前三包”责任制、舆论监督规定等也均是在全国第一次被写进地方性法规。自公布之日起,《促进条例》为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促进条例》引导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方向,对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进行了有效监督。此外,《促进条例》规定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目标、原则和相关措施,为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可谓功不可没。但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原有的立法理念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中央政府的新部署以及国发2号文件的新规定,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有了新的内容和新的定位。针对这些新的内容和新的定位,需要对《促进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攻克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克服不足,更加准确地把握生态文明的内涵,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更加充分体现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原则,增强生态文明建设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是与时俱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为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做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其中之一。这不仅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也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通过了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城市规划——《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2012~2020年)》,这是贵阳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建设条例》的实施对于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成功建设至关重要,不仅保证了建设的各个环节依法进行,而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规范保障。《建设条例》与规划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总目标、总任务的实现。两者互相吸收,互相作用,为贵阳市的发展确立了方向、目标和路径,进一步坚定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心与信心,对于确保贵阳市2015年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20年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 《建设条例》评析
(一)《建设条例》的主要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建设条例》紧紧围绕“促进”和“保障”进行规范,突出重点,既注意实践总结,又积极谋求创新。《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实施生态文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