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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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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之州的司法保障调研报告——以贵州省黔南州法院5年来的生态案件审理为视角
    ——以贵州省黔南州法院5年来的生态案件审理为视角

    作者:王亮海 李雪莹 兰美海 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摘要:

    保护生态不仅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为后盾。生态案件的审理存在生态因子、生态损失、生态责任等认定难的问题,可以从建立专业的审判机构和审理机制、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构建司法联动机制、完善生态损害的鉴定和评估、建立诉讼支持制度、加强司法建议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提高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优先考虑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恢复生态等裁判方式,达到保护生态的目的。

    生态与人的生存状态息息相关,保护生态,就是保护人自身的生存环境。司法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过程中,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只有加强司法对生态的保护,生态才能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良性发展。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生态文明[1]建设做出了重大部署,将其纳入到“五位一体”的布局中,目的就是要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五年来,黔南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大量涉及生态纠纷的案件,为黔南的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形势看,保护生态的任务还很艰巨。在对黔南州2008年以来生态纠纷案件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黔南州生态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中南部,全州辖2市10县。总面积26197平方公里,总人口370万人,少数民族占54%,有汉、布依、苗、水、壮、侗、毛南、仡佬等37个民族。黔南州山川秀丽,景色迷人,全州原生态资源丰富,现有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个,各级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62个,森林覆盖率达到53.76%,荔波茂兰还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自然遗产,享有“地球上喀斯特地区独一无二的绿色宝库”的盛誉。黔南州历来非常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时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并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的全过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的增加、人口的增长、矿业的开采,不同程度地产生了生态环境问题。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住绿色家园,全州提出了“生态之州、幸福黔南”的建设目标。为此,全州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为生态大局服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建设“生态之州”的重大使命,为黔南的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 司法在生态之州建设中的作用

    司法在参与生态文明的建设中,能否发挥作用,发挥多大的作用,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程度。司法的有效与公正的运作是公民个人、法人组织生态权益的保证,是促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生态的关键,是打击生态犯罪的严厉手段,是促进全民生态法治意识提高的路径。所以,司法在生态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

    (一)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生态质量有了更高的需求,不仅包括干净的水、新鲜的空气、充足的日照,还包括对环境的审美需求等。目前在全州各地,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环境监管失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生态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要求司法保护和救济的愿望逐渐增强。法院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和使命。

    (二)依法监督行政行为

    尽管许多行政部门是依法行政的,而且还是处理生态事件的主要力量,但是,也不排除某些行政部门在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忽视生态利益,单一追求经济利益,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贡献的污染人采取放任或纵容行为。一旦发生生态行政纠纷,司法机关就可以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制约其行政行为。目前,虽然人民法院与生态行政管理机关相比,其人力、物力、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特别是在现场勘查、监测和调查等环节不如专业的管理机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仍然可以监督政府对生态做出的管理行为。

    (三)打击违反生态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有的犯罪行为,对局部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例如,因采矿导致水位下降,山体塌陷;放火造成森林大面积毁损,水土保持功能下降;环境监管失职,导致污染严重。通过刑罚对行为人的惩罚打击,一是防止行为人再犯;二是进一步制止他人效仿,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结合,从而达到保护正常的生态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四)促进全民生态法治意识的提高

    通过司法裁判的教育功能,增强公民、法人、政府的生态责任,不断促进全民生态行为的养成。通过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生态法律法规,维护生态利益。通过司法裁判的惩罚功能,可以预防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 生态案件的现状调查

    2008年以来,全州法院共审理涉及生态的案件688件,其中,民事案件160件,行政案件41件,刑事案件48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