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
时下,企业社会责任(CSR)建设问题,正在我国理论界展开讨论和在实务界践行之中,且较多集中在“企业利益相关者”等概念的阐释和运用上。最近,有一件事激起笔者从反面思考:“相关利益者应该如何对待企业的问题”,特别是政府作为企业最为特殊的利益相关者,究竟应如何对企业负起社会责任的问题。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的一场火灾烧死120多人。据有关资料显示,这是距离吉林省会长春仅40公里,拥有职工1200多人,年销售额在2.3亿元以上的吉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令人震惊的是,当大火发生时,千百名工人还以为是和往常一样突然停电,他们没人敢说话,只有静静地站在原地等待电力恢复,因为谁要说话或走动就会被罚款。当他们意识到这是一场火灾时,已经跑不出去了,不仅大火封门,而且他们也不知道该从哪一道门逃生,也就只能凭着感觉选择自己的逃生之路或者下意识地跟着人群跑。于是,有许多工人也就盲目地跑向“死亡之门”。其中二车间走廊的大门在大火熄灭后被打开的时候,四五十具尸体一同摔出门外,这些死者都是慌不择路拼命逃生时挤在这个本来就紧关着的大门的。据悉,因为这场大火,吉林省有两位副省长受到处分,还有几十名责任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处分。
这件事集中反映了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关系。其结果是政府有关领导也站在被告席上。痛定思痛,如果由此深入思考政府在推进CSR建设中的责任问题,不难发现,时下要求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首要的却是应该解决好政府在推进CSR建设中的责任落实问题。
这里所论的推进CSR建设问题,研究的重点不是CSR的实践和履行,而是企业内部驱动力和外部推动力的主体及其动因和路径,集中研究政府在推进CSR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
一 政府是推进CSR建设的政治主体
将政府作为推进CSR建设的政治主体,旨在从政府权力的来源上,探讨政府在推进CSR建设中的地位问题。
首先,关于政府权力的来源,英国著名哲学家、思想家约翰·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一书中阐述了人生自然权利说和权利让渡理论。洛克认为,人生来就有对自己的生命、生活和财产拥有自由安排的权利,包括以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为主要内容的自然权利,且这种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每个人都是自己自然权利的理性保护者,社会上并不存在人压迫人和人与人之间互相侵犯的情况。但这种靠理性维持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的社会秩序状况是难以维持长久的,因为它存在着三个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是缺乏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保证;二是缺少裁判者;三是缺少权威来执行判决。所以,这种自然状态并不是稳定的社会模型,虽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利,但所有的人都无法保证自己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为了克服自然权利的缺陷,更好地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人们只有互相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公民社会,并推举出一个能够保证公民社会自然秩序的权力组织——政府。[1]
这个被推选出来的政府,是人们自愿让渡权利的产物,也就是扮演被委托者的角色。于是,被委托者的责任也就由此产生,即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的权力来自社会,其根本责任就是保护社会和服务于社会。
其次,相对于企业来说,政府则是社会责任的政治主体。这是因为,政府作为包括企业在内的整个社会赋予的权力组织,不仅应对赋予其权利的整个社会负责,而且要对其组织构成的每个成员负责。具体到企业来说,政府显然居于被委托的地位,企业则处于权利让渡者的地位。因此,政府必须理所当然地担当起管理企业、服务企业和维护企业权利与发展的责任。同时,企业作为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它的原始动力和经济目的,如果没有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企业总是不自觉地逃避社会责任或者根本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的行为就需要政府出面干预。这就是凯恩斯所指出的“高度自由放任的私人企业制度最大的弊端有:一是不能实现充分就业;二是财富与收入的分配不够公平”。为了解决私人企业的这种弊端,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应运而生,并且影响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论战。论战的焦点是“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论战的结果是以一方宣告自己成为“企业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