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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法院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研究

    作者:鞠海亭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摘要:

    我国法律并没有设置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导致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都要两三年,严重影响了破产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部分温州企业面临破产,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温州法院试行了简化破产案件程序,取得了显著效果。本文以温州法院的实践为蓝本,深入探讨简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简化的主要内容,对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温州中小微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从2011年起,温州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濒临破产,急需退出市场。但由于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主对破产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加之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设置的司法破产程序烦琐,耗时耗力,因此温州企业主对司法破产积极性不高,导致大量企业不愿意进入司法破产程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拉开了温州金融改革的大幕,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1]作为温州金融改革的重点突破性课题,也被纳入了温州金融改革的整体规划。2012年以来,温州法院利用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的优势,开始对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一 温州法院试行简化破产程序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案件多,审结案件比例高

    2013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98件,审结153件(见表1)。其中,通过破产审判促成10家企业重组、14家企业和解,并清理往年积案33件。同期,全省其他法院在2012年只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43件,审结89件,足见温州两级法院收结破产案件的数量之多、速度之快。在温州两级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涉及债权人共2569人,涉及担保债权8.0595528896亿元,化解不良资产73.933153607亿元,盘活资产总数11.58亿元,激活土地面积数约736.02亩,激活厂房面积数约4619.674141万平方米。

    (二)案件审结时间大幅缩短,办案效率大幅提高

    从全国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来看,破产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都要两三年,有的长达十几年。如温州中院就有一个破产案件审理了十四年之久,从2000年立案,直到2013年9月刚刚结案。破产程序每延长一天,待清偿财产的有形损耗、无形损耗和流失的风险就增加一分。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助推温州经济转型发展,温州两级法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之路。

    表1 温州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情况表

    为有效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的问题,尽量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确保企业破产制度维护经济秩序功能的充分发挥,2013年3月,温州中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调研小组,在总结鹿城、瓯海等法院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经验和赴北京二中院、朝阳区法院等先进法院考察学习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统一了温州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的实践做法,为温州法院简化破产程序设定了制度性标准。温州法院严格按照《会议纪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进行程序简化,大大加快了简单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如瓯海法院39天就审结了温州市雅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鹿城法院八个月就办结了25件破产案件,其中适用简化程序审理23件,适用率达92%,平均审理天数为65天。温州法院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探索,大大加快了简单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办案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并受到了最高法院、浙江省高院领导以及温州市领导的多次批示肯定。

    二 温州法院试行简化破产程序主要做法

    (一)关于适用简化程序的案件范围

    目前,各国破产立法对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标准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以财产数额大小为标准。具体又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破产财产数额为标准,如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额不满100万日元,即适用简易程序。二是以无担保的债务总额为标准,如英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无担保债务总额低于2万英镑则适用破产简易程序。第二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标准,规定债务人财产状况明了简单,债权人不多或债务金额很小的,可适用破产简易程序。[2]

    笔者认为混合标准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试行简化破产程序的初衷在于简化审判程序,而非简化其适用标准。确定试行简化程序破产案件的标准直接影响着相关债权债务人的权益,应对其标准做比较严格的规定,故应采用混合标准来确定试行简化程序适用范围。而且适用混合标准,也便于在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实现简化程序与一般程序之间的转换。纵观世界各国的破产立法,总体而言能够简化程序的破产案件应该为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数量较少、破产财产和债务总额较小的案件,故在确定适用标准时,应从以上几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