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
文化制度与文化科技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文化制度创新是文化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文化科技进步是促进文化制度创新的重要诱因。在文化制度创新的推动下,文化科技为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升级与转型、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起到了积极作用。
Cultural system and cultural technology are interrelated and interacted. Cultural system innovation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the progress of cultural technology,and cultural technology progress is an important incentive for the innovation of cultural system. Under the drive of cultural system innovation,cultural technology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ublic cultural undertakings,the upgrading and transformation of cultural industry,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
一 文化制度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应。宪法集中、明确、全面地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政体、国体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内涵充分体现在我国的《宪法》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修改、完善了《宪法》。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章第41条对我国的文化制度进行了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该规定从本质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任务。第45条、第49条分别又对精神文化、意识形态文化做了规定:“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
195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其“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改进人民的文化生活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94~9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对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基本任务、原则以及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文化权利和政府的责任都做了规定,并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文化主人的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核心。
1975年颁布的《宪法》对我国文化制度的内涵做了修改。“总纲”第10条、第12条规定:“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1975年的中国正处在一个特殊的年代,由于受“文化大革命”极“左”路线和“四人帮”的影响,该部《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内容比1954年《宪法》有所倒退,其中国家保障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以及公民所享受的文化权利被取消了,增加了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等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内容。
1978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社会的各项事业进入了健康平稳的发展轨道。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总纲”第14条规定:“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各个思想文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各项文化事业都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国家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促进艺术发展和科学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40条规定:“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充分考虑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大力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52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