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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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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监管机制建设的挑战与发展

    作者:李宇 高宏存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摘要:

    网络媒体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网络监管机制由域名、信息安全、经济、舆论和传输等方面的监督机制构成,建设过程较为常见的难题与问题是网络管理机制建设落后于网络自身的发展,公民参与政府机制沟通不畅,互联网监管权分散,互联网产业发展被忽视。因此,应该把握互联网未来发展新趋势,建立政府、企业与公众共同参与的网络管理机制,强化互联网行业监管机制职能,运用技术手段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网络媒体作为一种社会性力量,在社会发展中的力量日益强大,网络监管的功能也逐渐被政府所重视。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所涵盖的领域逐渐扩大,不仅仅局限于新媒体,还包括政治、文化、经济、意识形态等不同领域。同时,我国互联网监管机制的建设也逐步走向完善。

    一 互联网管理机制建设现状

    互联网管理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基础层,是互联网的核心,包含基础资源、技术支撑、安全保障等,它是互联网的根本,也是互联网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第二,组织层,是互联网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针对互联网技术规范、标准规范、内容规范等方面的不同管理机构;第三,应用层,是互联网的应用层面,所面对的是使用者,也就是最终用户。互联网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管理体系,它的复杂性并不亚于对现实社会的管理。近几年,针对互联网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互联网监管机制正在逐渐完善。

    (一)网络域名监管机制

    网络域名管理,是对互联网应用的基础资源的管理,是互联网管理中的抓手。在互联网中,除了保障必需的通信联络外,域名是互联网应用发展必备的最基础部分,就像房产商要拥有土地一样,它的存在关系互联网使用者的根本。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在建立网站时,都会用到域名,因此,它是一个综合性的平台,特别是域名的应用。早在2005年,针对域名放开,国家就已出台了相关规定。伴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如域名注册的争议,哪些可以注册,哪些不可以注册等。因此,近两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已出台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

    2012年5月29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信息产业部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2009年6月5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该细则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域名争议处理办法、域名运行费用、用户投诉机制等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2012年6月28日,该中心颁布实施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2006年3月17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适应域名争议的范围及解决机构,以及投诉人的权益和具体解决办法。

    2012年6月28日,该中心又颁布实施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同时废止2007年10月8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规则中制定了对域名持有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约束条款,明确规定了当域名发生争议时,文件提交与送达时所要遵守的原则,以及为保护知识产权,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介入的解决流程和规则。

    (二)网络信息安全机制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互联网服务商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责任,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履行的职责等。

    2013年7月,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规定中指明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规范,安全保障措施及相关责任,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及法律责任。

    2013年7月,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中,明确了电话用户的属性,既包括固定电话用户,也包括移动电话用户;明确了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内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和监管流程。

    (三)网络经济监管机制

    由于电子商务的普及,网上购物已被广大网民所接受,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