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
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党和政府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展及成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最早始于四川省遂宁市。2004年“汉源事件”后,遂宁市开始探索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中央肯定和推广了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明确要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一项社会治理创新机制在全国各地迅速展开。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基本内容的发展和变化
1.评估对象由笼统向精确转化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象是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而又蕴含巨大社会风险的重大事项。评估对象的界定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步确立),2006年,四川省遂宁市出台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首次将评估对象界定为:(1)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2)关系较多群众利益并被国家、省、市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3)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改革。第二阶段(明确界定),2008~2011年,全国各地区在“遂宁模式”的基础上,纷纷制定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风险评估相关文件。其中,上海市是全国省、直辖市一级首个建立该项机制的地区,在《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中将评估对象进一步明确界定为:(1)重大改革事项:涉及较大数量职工下岗分流或员工待遇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国企改制、重组、上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重大调整的事项:涉及较大数量职工分流的国有企业动、拆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调整;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促进就业的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调整;社会援助标准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安置、旧区改造中的拆迁补偿等政策调整;公共交通、医疗、教育等《上海定价听证目录》中涉及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调整。(3)重大政策事项: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以及农民土地征用、补偿、人员安置等。(4)重大决策事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第三阶段(专项界定),2011年至今,各地区陆续出台管理事项比较明确、管理范围比较具体的专项评估文件。例如,无锡市出台《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重点评估房屋拆迁政策和拆迁项目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四川省环保局出台《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重点评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及保护等。
2.评估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
上海和深圳提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负责风险评价工作的创新模式。其中,上海市在最初建立评估机制时就已明确“委托社会中介结构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价”。2011年进一步指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的组成篇章,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和评价工作”。目前参与风险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约有11家,主要是环评咨询机构和工程咨询机构。2012年出台的《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明确规定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3.评估方法由定性分析向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式转变
评估方法是实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标的基本工具,科学地掌握和运用评估方法,是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保障。上海市依据《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结合工作经验,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及判定风险等级。其中,定量分析包括通过问卷法、访谈法、实地调研法和文献法、听证会、座谈会、互联网投票、专家意见征询等渠道统计量化反映相关群众认可或接受程度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可根据反对意见的比例设置风险参考指标及等级判定标准。对有条件设置多个风险参考指标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可设定权重,综合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