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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实践探索——以上海、深圳、天津、成都为例
    ——以上海、深圳、天津、成都为例

    作者:杨丽 赵宇 罗思颖 刘宝东 刘川云 罗乐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摘要:本章从上海、深圳、天津及成都在社会组织领域的实践探索分析出发,讨论了如何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如何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上海、深圳、天津及成都在社会组织领域的实践探索具有参考价值。

    一 各地实践

    (一)上海

    1.健全机构与制度

    第一,完善政策法规。将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先后出台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文件,涉及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募捐、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民生服务等。特别是201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明确今后五年社会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及分类扶持、分类管理的基本思路。

    第二,强化管理机构。1999年,设立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作为市民政局管理的副局级行政机构,负责市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2001年,成立市社会团体监察总队,作为市社团局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的行政执法。几轮行政机构改革,市社团局的职能和编制不断增加,承担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执法一体化职责。

    第三,健全工作机制。主要是一个委员会、两个工作机制、一个执法机制。一个委员会,是上海市社会建设委员会。两个工作机制,一是上海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一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沪活动管理联席会议;一个执法机制,即依托市社会团体监察总队设立,由民政、公安、安全、统战等部门联合,和市、区(县)两级社团局联动的执法监察机制。此外,还设立了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咨询服务平台。

    2.建立支撑体系

    第一,购买社会组织服务。2000年,在养老领域探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之后陆续搭建社区公益创投和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投标平台以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跨界合作平台,先后出台《上海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年度)等政策文件,初步形成从公益创投到公益招投标,再到政府制度化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培育机制。2012年,上海社会组织收入中来自政府的资金突破45亿元。

    第二,建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与孵化基地。自2001年起,先后在市、区、街镇建立131个服务中心,承接政府委托,承担本辖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2009年起,先后在市、区、街镇建立17个孵化基地,选择一些具有创新性、切合社会需要的社会组织入园,为其提供办公场所、财务管理、资金募集、项目策划运作等支持性服务。

    第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党管人才”范畴,纳入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社会组织工资基金。增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治协商会议中的社会组织代表数量。将社会组织作为独立序列纳入“劳动模范”等评比表彰范围。

    3.探索体制改革

    第一,实行政社分开。2002年,推行行业协会“人员、机构、财务、资产”与原业务主管部门分开,2009年,将政社分开范围扩大到企业协会、商会。部分区(县)探索将政社分开扩大到所有社会团体,同时出台扶持政策,设立专项发展基金等,帮助脱钩后的社会组织度过“断奶期”。

    第二,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以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为突破口,探索自律承诺制度的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允许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支持浦东新区登记行业协会,推进“一业多会、适度竞争”,尝试行业协会直接选举负责人。

    第三,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利用信息技术,先后建成社会组织网上办事跨部门协同办公平台、信息发布平台、基金会信息披露平台以及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等,基本实现社会组织事务网上办理、信息公开查阅、媒体监督与及时反馈等功能。2013年出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记录标准(试行)》,全面启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区、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与孵化基地,探索社会组织自我服务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政府行政监管、社会舆论监督、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深圳

    1.健全顶层设计与政策法规

    第一,将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2008年开始,先后三次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问题列为市委、市政府重大调研课题。2011年开始,连续两年将“社会组织体制机制改革”列为全市重点改革项目加以推动。

    第二,完善政策法规。先后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