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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联调机制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以江苏省海门市为例
    ——以江苏省海门市为例

    作者:张林江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摘要:本章以江苏省海门市为例介绍了如何用联调机制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近年来,江苏省海门市按照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工作思路,专门设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中心,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通过在公安调解、诉讼调解、法律援助及服务之间建立无缝对接协同衔接机制,实现交通事故处理、损害赔偿的“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尽快办结,促进了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降低了事故处置成本,得到了事故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 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源头

    伴随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近年来我国各类机动车辆的保有数量增长迅猛。根据交通部门统计,2011年底,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1.06亿辆,机动车保有总量达到2.25亿辆,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6.5%、8.7%,而摩托车的保有量在2010年突破1亿辆之后仍然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伴随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由此而引发的各种交通事故也随之大大增加。交通部等有关资料显示,2011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达到384.8万起,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有21万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2374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8亿。2011年,我国车辆的万车死亡率达到2.78,交通事故万人死亡率为0.46。这意味着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涉及几百万人,如果再加上其相关亲属,仅道路交通事故就涉及千百万人民群众。

    未来几年,我国经济社会仍然会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的势头也会保持,人们对于机动车尤其是汽车消费的热情仍然在保持,甚至提高,即便我国农村地区的汽车消费也在启动并呈现加速发展趋势。国家为确保经济持续增长,曾经出台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免、旧车置换补贴等促进机动车消费政策也进一步启动了消费市场。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汽车等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度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会随之上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交通事故处理、赔偿调解难度的不断加大。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少数群众采取堵门、堵路、抬尸和集体上访等形式给事故相关方及政府施加压力,谋取更多的利益,甚至出现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社会心理和行为。

    总的来说,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所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逐渐增加,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因为常见、易发、高发已经成为并将成为我国长期存在的常态性社会矛盾,道路交通事故及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源头,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类矛盾纠纷成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考验。

    二 海门市快速联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经验

    江苏省海门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这就带来了其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2010年,海门市的汽车保有量约有9万辆。2011年,汽车保有量达到18万辆,摩托车等机动车的保有量也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海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其引发的矛盾纠纷大量产生。为解决此类问题和矛盾纠纷,海门市整合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建立组织机构之间的衔接协同机制,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其主要做法有:

    (一)整合机构,建立交通事故矛盾调解中心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解决事故纠纷的比例很低。因此,很多道路交通事故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介入处理。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政府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职责和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多种问题,例如,法院往往缺乏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官,当事人的诉讼因而会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一些部门的调解可以方便当事人解决争端,但其调解协议往往不能得到车辆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并不介入事故的处理过程,侵权方会因为担心自己先行赔偿后保险公司理赔时不认可,而不愿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在调解现场则会担心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或者造假或者过度承担责任。当事人还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2010年,海门市参照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思路,由政法委牵头创设了海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中心(以下简称交调中心)。交调中心整合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构的相关职能,并引入调解、保险、定损、法律援助服务等相关要素,建立起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