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
社区矫正工作于2011年、2012年写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北京市形成了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形成了一套衔接、整合、保障机制。北京社区矫正工作在调查程序、适用范围、调查内容等方面存在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included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in 2011 and 2012.In the long practice,Beijing has concluded its own mode by mak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other related systems.It is worthy of further study in the field of investigation procedure,applying fields and contents of investigation.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于2011年和2012年写入《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为社区矫正在全国实施提供了初步操作规范,各地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立法法》应由法律加以规定。目前,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也已经做了社区矫正立法的大量相关工作。
一 北京市社区矫正程序立法及执行基本情况
在社区矫正入刑之前,北京市已经在此领域进行了长期实践,并形成了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
一是社区矫正操作规范化。北京市2012年出台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的原则,矫前调查、交付与接受,矫正的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收监和减刑,矫正的解除与终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与管理,等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无缝衔接。实现社区矫正与法院、监狱、看守所的工作衔接,将社会调查评估、签署保证书、居住地核实、社区矫正告知书送达等环节通过一整套机制实现环环相扣。
三是矫正目标的社会化。北京社区矫正工作建立社会化的质量标准,即以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认罪伏法、遵守法纪,能否客观认识社会、正确认识自己、找准社会定位、确立适宜的利益标准,是否建立起较好的家庭关系、和谐的社会关系、较稳定的生活基础和一个好的生活类型作为标准,通过建立阳光中途之家等机构,为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教育培训、临时安置等服务。
四是工作力量整合化。在市、区县、街乡建立起三级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构,由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承担牵头责任。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即在街乡司法所建立由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干警、社会工作者三支力量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同时积极发挥社区干部、社区居民、社区矫正人员家属等志愿力量,辅助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五是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配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有人干、有钱干。另一方面,开发了北京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跨越。
二 社区矫正程序的基本分类
在社区矫正法治化飞速发展的时期,理论和实务部门对社区矫正内容、对象、模式、主体、工作人员等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对于目前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和探讨都不够深入,许多问题有待厘清。程序问题也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对程序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较为完整的设计,才可称得上社区矫正法律框架初步成型。
基于以上关于刑事执行的基本理念,本文把涉及社区矫正程序分为三类。
第一类可以称为“社区矫正适用程序”,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主管机关作出社区矫正执行依据的程序。该程序有两种,一种是以适用缓刑和管制为主的刑事审判程序,为自始适用;另一种是对罪犯适用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属嗣后变更适用。严格地讲,称后一类程序为“社区矫正适用程序”并不十分严谨,因为这类程序是适用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社区矫正是这些制度中的一项内容,因此其并非直接适用社区矫正。但是从更宏观的角度讲,刑事制裁体包括死刑、监禁刑、社区刑、财产刑、资格刑等,通过单处、并处和切换实现刑罚目的。我国目前刑事制裁体系并不严谨,对于社区刑和财产刑的设置不甚科学,虽然从现行体系下讲,“社区矫正适用程序”的称谓不够严谨,但是从更为宏观的刑事制裁体系的层面上看,该称谓是恰当的。
第二类可以称为“社区矫正执行程序”或“社区矫正行刑程序”,该程序规范的就是“社区行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区矫正”,主要包括监督管理、执行禁止令等。其与监狱行刑一样,是纯粹的行刑程序,也是社区矫正程序的主体。在所有涉及社区矫正的程序中,我们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区矫正程序”。
第三类可以称为“社区矫正的变更程序”,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原社区矫正执行依据不变情况下,执行机关变更执行内容、执行地等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的程序,属于前述之行刑程序或“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另一类是指变更原执行依据的程序,属于前述之刑事执行程序。如对缓刑犯和假释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