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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首都”警务合作研究

    作者:刘为军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摘要:

    当前,区域警务合作的无偿性和无条件性、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责任机制欠缺等是阻碍区域警务合作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当构建区域警务合作规范体系,持续推进警务合作区建设和需求密集地区“点”对“点”合作,建立警务合作利益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确立有效的区域警务合作督促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区域警务合作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区域警务合作。

    Abstract:

    There are some reasons for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police cooperation: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running deep,the demonstration effect of cooperation practice,the security requirement of center city and police cooperation experience of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At present,free and unconditional for cooperation,local protectionism and lack of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and so on,are the main factors to hinde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police cooperation.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standard system of regional police cooperation,continue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ce cooperation zone and “point” to “point” cooperation for intensive areas,establish benefit compensation mechanism,incentive mechanism,effective supervision mechanism,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an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reg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reg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2010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始强力推进自觉的区域警务合作,初步建立了包括泛东北、“环首都”、西北、泛西南、苏浙皖沪、中部五省和泛珠三角在内的七大警务合作区。从目前情况看,如何使区域警务合作成为一种常态,并长期稳定运转,仍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环首都”警务合作是大区警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国警务合作区域建设具有重要参照意义,尤其值得关注。

    一 “环首都”警务合作发展的动因

    自有警务以来,即有不同地区警察机关的警务合作,但上升到较大区域的相对稳定的警务合作,则是近些年公安机关强力推动的结果。

    早在2010年6月下旬,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完善区域警务合作,把建立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当做一件事关稳定工作全局的大事来抓。随后,在公安部的大力推动下,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响应,很快行动起来,至2011年5月,覆盖全国的七大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全面建成。

    公安机关近年来开始发力推动不同于传统的跨区域警务合作模式,并且将全国划分为七大警务合作区有其特殊动因。概括起来,我国近年来区域警务合作的蓬勃发展不外乎以下原因:

    一是组成警务合作区的各省级行政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更趋紧密,强力催生共同警务需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根据各自区域发展定位,结合自身发展优势及发展方向,积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北京地处“环渤海”经济圈,区域内各成员省市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区域性发展优势,随着区域经济的深入发展,北京与周边省区市的传统的地域限制被打破,人、财、物呈现大交流、大流通的发展态势。

    伴随区域经济发展,也兴起了日渐一体化的犯罪市场,这对区域内警务运行机制、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呼唤着新型警务模式出现以维系社会稳定。而且随着人员流动性增强,公安机关的服务触角也必然要延伸到辖区之外,同样无法离开辖区外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和支持。

    上述因素催生了共同警务需求,实践中,区域警务合作多以地域接近,历史、经济、社会、人文等地缘性特征的趋同为纽带,由特定区域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警务主体结合起来并形成一个区域性特征鲜明的利益联合体,依赖联合体参与主体共同定制规则建立起一种区域差异和地区优势明显的高层次的区际联盟自治组织。[1]

    对于“环首都”警务合作,各成员省区市均地处华北地区,除北京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外,其余各省市区的总体经济发展、地理位置、人文环境相差不大。其他六大警务合作区的地缘关系更为明显。

    二是先前卓有成效的区域警务合作实践探索的示范效应。20世纪50年代开始,全国就建立了一些小规模的刑侦协作区。进入21世纪后,区域警务合作加速发展。北京市公安局早在2004年就提出了“相对侦查、相对打击”的工作思路。[2]2004年,在北京召开了由北京、河北、河南、安徽、黑龙江、辽宁、吉林、贵州省厅(市局)领导出席的8省市关于打击流窜犯罪的联席会议,全面推行“相对侦查”工作模式,为后来相继建立“环首都七省区市区域刑侦警务合作机制”奠定了实践基础。在全国层面,2006年,公安部提出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多发性侵财案件办案协作机制。

    良好的区域警务合作实践效果,为公安机关决策层准确判断强力推动范围更广和内容更丰富的区域警务合作的时机提供了极好的参照。

    三是中心城市或重大事件治安维稳需求驱动。中心城市的防卫需求,在“环首都”警务合作区建设中表现最为典型。为共同应对全国两会、奥运会、国庆60周年等大型活动安保任务及一些重大案件的侦破,北京与周边省区市已经在相当程度上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警种、部门间的警务合作,实施“护城河工程”,北京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全力配合,构建了比较牢靠的安全防线。

    在中心城市防卫以及重大活动安保、维稳过程中所形成的警务合作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将这些成功经验规范化、制度化以固定下来,无疑是先前成功合作的自然延伸。

    四是国际警务合作和区际警务合作发展的溢出效应。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区域性国际警务合作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如上合组织框架下的警务合作(始于1996年)、大湄公河次区域的警务合作(始于1992年),均是国家间区域性合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