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
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2013年,湖南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14186.06亿元,增长11.5%,增速比全省GDP增速快1.4个百分点,占GDP比重达57.9%,对全省经济增长贡献率达65.7%。其中,第一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占比为25%,第二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占比为68.7%,第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占比为55.7%,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工业和建筑业的非公有制增加值占本行业全部增加值比重超过50%,其中房地产业达到90.6%、批发零售业达到86%、住宿餐饮业达到83.6%、工业和建筑业达到71.3%。非公有制经济吸纳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达到2042.3万人,占全社会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86.9%。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全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财政增收的重要源泉、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但湖南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体制机制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全面深化改革,理顺体制机制势在必行。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全面深化改革、支持湖南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在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 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36条”),提出六大行业准入。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投资36条”),重申六大准入行业,并对准入范围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湖南迅速制定出台两个“36条”实施细则,有力地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废除的不合理规定和隐性壁垒,亟须加以破除。
(一)放宽市场准入,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放开对非公有制经济禁入限制的有关政策,贯彻平等准入原则,列出负面清单,清单之外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实施“非禁即入”“法无禁止皆可为”,进一步扫清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改变行政审批时间长、手续多的现象,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行政审批;凡可采用事后监管的不再前置审批。
(二)打破市场垄断,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进一步深化垄断领域改革。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下决心加快全省国有经济公众化改造和退出。凡市场能够有效调节,且不会导致长期资源配置失衡的领域,都应交给市场运作,为民间资本发展留下空间。不允许任何政府部门有直属公司、经济主体,消除因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或“裁判员”与部分“运动员”关系特殊而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三)充分发挥商协会组织作用
加强工商联(总商会)建设,赋予工商联(总商会)更多职能。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类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认真落实湘发〔2010〕23号文件规定的“建立相关重要经济决策委托工商联征询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的制度”。抓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青年企业家的培养教育,健全机制,加大培训,搭建平台,有效推动工商联班子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鼓励商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坚持行业自律、推动经贸合作、开展慈善事业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开展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分析民营经济发展趋势、民营企业发展规律,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出台提供有力依据。
二 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建设部于2004年2月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也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决定对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城市公共客运、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6个市政公用事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特许经营。目前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在法律方面已经没有什么障碍,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观念上的障碍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障碍,致使湖南民间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程度还不高,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
(一)健全特许经营和招投标制度
增强特许经营领域透明度和规范度,公开招投标程序,针对相应开放的行业领域,制定支持民间投资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市场准入、运营和退出机制。
(二)丰富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模式
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参与城镇供气、污水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