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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思考与对策

    作者:曾福生 刘辉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摘要:本章依次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问题研究的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流转(权能拓展)的现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权能拓展实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中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问题研究的意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拓展是促进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发展的突破口

    我国户籍和土地制度引致的城乡“二元”结构,“先工后农”“先城后乡”的政策以及农民的土地财产性制约导致了城市与农村、农民与市民间的发展差距,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当前的情形是建设用地方面,城市土地供给紧张,农村大量土地闲置;农村的土地变为城市土地必须通过国家征用,农民和乡村集体只能得到一次性土地补偿收益,而不能持续享受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农业用地方面,耕地除开自己耕种形成农业经营性收入以外,大部分是村庄内部的委托代耕和出租,能形成的财产性收入很少甚至没有。显然,农村土地亟待规范、合理的流转,农村以及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有强烈的内生性需求。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研究就能揭示这种需求,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点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很少的国家,因此保护稀缺的耕地资源,保证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始终关系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而我国农业的现状与现代农业还存在不少差距,产生差距的原因之一就是农业经营规模狭小,土地细碎化严重,当前我国户均耕地经营面积不到半公顷,由于规模小、产值低,农民利用新技术新品种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许多地方的耕地还出现了季节性抛荒的情况;再者,农村户籍的人口转为城市户籍的人口就意味着农民要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来,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因此,保护耕地资源、确保粮食安全,需要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制;推进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需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问题是解决相关群体利益板结化的着力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拓展是土地增值的过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参与主体有:政府、村集体、市场投资者与农民。由于土地的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主体地位弱势;政府以及农村集体组织由于政策资源、信息优势处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强势地位。农民信息弱势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的权利—收益不对称:集体是农村土地权利的代表者,即权利的实际控制者;市场主体在土地市场中具备流动性和主动性,主导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模式和进程,成为第二层次的既得利益者;而农民成为整个过程中的利益损失方。况且,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市场投资者压低租金,基层组织强制流转土地以及截留、挪用土地增值收益等导致的土地承包纠纷、土地补偿收益纠纷经常发生,这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间的利益板结、固化导致的农民与政府、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冲突。所以,新形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研究着重于解决这些问题,兼顾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解决相关群体间的利益板结化提供了切入点。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问题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契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之间要素交易的行为,政府只是管理者、服务者、引导者或仲裁者。但实践当中,基层政府与村庄往往越俎代庖,充当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根据一项覆盖全国近2000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41.89%受访农户表示最初并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出租,而经基层组织行政权力的干预,最终只有9.47%的农户得以保留继续使用自己的土地。违背农民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但不公平,而且被强迫流转土地的农民可能面临“无地可种、无工可打”的双重困境;而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村庄内部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会维持原有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