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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曹顺明 出版时间:2014年05月
    摘要:

    保险资金运用是否安全关系到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资金运用与法律风险的内涵与外延均需进一步明确和清晰。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制度性法律风险、交易结构固有法律风险或不合理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交易条件或交易协议安排不科学不合理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交易操作或履行不当而导致的诉讼仲裁、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风险,必须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Abstract:

    The Safety of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 relates to the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The intension and extension of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 and legal risk require to be clarified and cleared. Currently,the risk of insurance funds investment mainly present as:systemically legal risk;legal risk caused by inherent shortcomings or illogicality of trade structure;legal risk caused by unscientific and unreasonable arrangement of trading conditions or transaction agreement;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risk and civil,administrative or criminal liability risks resulting from improper trading operations or performance.Thus it is necessary that different targeted preventive measures are taken to the specific legal risk.

    截至2013年底,我国保险业的总资产达到8.29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7.69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已经成为保险业的重要业务,对保险业做大做强、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在看到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不断扩大、收益日益提高及其对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之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也发生过损失较大、影响较负面、对行业发展较不利的风险事件,其中有的属于法律风险范畴。因此,有必要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进行认真研究,以利更好地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 保险资金运用与法律风险

    要研究明白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风险,首先须明确什么是保险资金运用,什么是法律风险。这两个概念看似简单、明确,但如果仔细推敲,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内涵与外延

    保险资金运用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也为我国《保险法》及保险监管规定所采用,但目前《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其易产生分歧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第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仅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还是包括自用?从字义上理解,保险资金运用应是指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使用保险资金的行为。依此,使用保险资金买卖不动产以获取投资收益应属于保险资金运用,使用保险资金购买不动产自用则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然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使用保险资金购买自用性不动产也属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范畴。故保险资金运用是不仅以获得收益为目的。

    第二,保险资金运用是仅以运用“资金”为目的,还是包括对保险公司持有的实物和权利的运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依此,似乎是只有对“资金”的运用,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畴。然而,如果认为保险公司对股权、不动产进行处置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畴,则《保险法》及保险监管规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将被轻易规避。事实上,在相关的保险监管规定中,将对股权、不动产的处置也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内容。

    第三,保险资金运用是仅以买卖不动产、股票、债券等为限,还是包括其他实物或权利的买卖?根据《保险法》第106条的规定,似乎应该理解为,仅有该法明确规定及国务院规定的资金运用形式方属保险资金运用的范畴。

    可见,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仅未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明确的界定,而且在使用上也不完全统一。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保险资金运用,仅能看该行为是否受具体的保险法律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的规范:如是,则属保险资金运用;如否,则不属保险资金运用。

    (二)法律风险的界定

    关于法律风险的定义很多,但并不统一,甚至大相径庭。其典型者有: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对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1]2002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定义为:保险公司在没有考虑法律的影响、错误估计了法律的影响或者在对法律影响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经营,由此导致的被法律证实以一种不利于保险公司利益或者目标的方式运行的风险[2]。2003年国际律师协会(IBA)法律风险工作组针对法律风险问题的专题性报告对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专业的界定,认为法律风险是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风险。工作组在报告中同时强调了法律风险主要根源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一次有缺陷的交易;第二是遭到索赔(包括对索赔请求权的抗辩或反诉)或发生其他事件,导致金融机构承担责任或其他损失(例如,导致合同终止);第三是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金融机构拥有的资产(例如,知识产权);第四是法律发生变化。

    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该《指引》指出,“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1.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2.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3.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