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5月 |
社会企业是以企业方式运作、以提高社会和社区福祉以及环境质量为目标的组织(Department for Trade and Industry,2002)。在过去15年间,英国的社会企业逐渐发展成为社会企业部门。2011年,全英约有社会企业6.8万个,包括各类合作社、发展信托、社区企业、社会住房协会、社会商业、从事商业活动的慈善机构。其产权形式多种多样,如股份制、合作制、互利制、社区利益公司、公共公司等。它们规模不等,小到乡村商店,大至全国商业机构,从事教育、公共服务、医护照顾、绿色行动等,产值达240亿英镑(Social Enterprise UK,2012)。社会企业部门中还包括全国性社会企业庇护组织,如信托、基金会、协会等。它们既是社会企业的保护组织,也是政府的智囊库,与有关部门一起草拟、制定、推行社会企业政策、法律规定、衡量指标等。它们对英国社会企业发展的话语、特征、趋势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社会企业部门中最后一类为社会企业联合组织,如社区行动联盟(CommunityAction Network)、社会企业委员会(Social Enterprise Commission)。它们主要通过传媒、研究、倡导等大型活动分享社会企业的优秀实践、提升社会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社会企业的公众影响力、预警社会企业的困境与挑战,达到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目的。
如果说合作社运动激励了英国社会企业的早期发展,它们近十五年的成长则由三个相互关联的趋势所拉动,即政府关于社会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演化、社会对企业道德标准的关注、慈善部门组织大举从事企(商)业活动。本文旨在详述第一个趋势,即英国政府如何形成它的社会企业制度框架,为社会企业成长营造一个有利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一 背景
在经济发达国家当中,英国政府以在公民社会和公共服务部门中推崇企业精神、耕耘企业经营而著称,这突出体现在它的两大战略中,即“第三条路”(the Third Way)和“大社会”(the Big Society)。
(一)从“第三条路”到“大社会”
作为英国工党政府的政治哲学,“第三条路”寻求解决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受新自由主义影响,“第三条路”认为,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国家的职责在于提升公民活动和力挺包括慈善组织、志愿和社区组织、社会企业在内的第三部门。其中,社会企业在第三部门中举足轻重,政府关于社会企业的政策不仅要支持社会企业本身,而且要促进慈善、志愿和社区组织向社会商业(social business)或社会经济(social economy)转化。[1]
2010年英国保守党与自由民主党联合政府上台之后,“大社会”迅速变成新政府社会和公共政策的旗舰。“大社会”代表着联合政府分权(decentralisation)的政治方略,即给予地方和社区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责任,以促使它们创造更好的邻里环境和服务,进而改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虽然与“第三条路”的政治理念有别,“大社会”同样期待社会企业与其他公民组织一道将大社会变为现实,因而社会企业在联合政府的政策议题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
(二)为何提倡社会企业
源于三个原因,“第三条路”和“大社会”都将社会企业作为公共政策的核心。
第一,公共服务转型。英国的公共服务包括福利津贴、社会照护、免费教育、公众安全、健康服务。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福利国家形成以来,英国的公共服务一直采用混合模式,借用已故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语言,那就是“自由市场与强大的国家”相并行(见Gamble,1994)。一方面,英国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模式,相对庞大的志愿和慈善部门依赖于私人资源提供了相当比例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国家在医疗健康、儿童福利、住房、交通、废物处理等服务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市场自由主义倡导者,这是一种非经济的模式。依据相关民主理论(Associative democracy),由规模大、等级繁复的官僚体制提供社会福利和服务,其结果是成本高、公信度低,公民对为其提供的服务缺乏知情权和发言权(Hirst,1994:20)。这正是英国的现实。如同卡梅隆总理所指出的:“英国政府的规模和角色已达到一个临界点,使它难以吸纳公众意见,在消除贫困和增进社会福祉方面少有所为。”(Cameron,2010)取而代之,引进“新公共管理”的概念,政府应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规定者和促进者,将公共服务的市场对所有的企业、公司和团体开放,通过竞争获得提供服务的权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