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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我国类型理论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构建
    ——以H省102份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作者:王建林 伍玉联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摘要:本文以H省102份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论类型理论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构建。具体赔偿标准的空置,加之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与复杂性,使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律体系中的模糊领域,犹如法学中的“百慕大三角”,当事人诉求和法官裁决无所适从,各地司法实践千差万别。与混乱的司法实践相伴随的是尚待完善的理论探究,国内外都已经做了规范裁量标准的努力,但各种努力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憾。对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传统思维方式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方案,有必要从新的角度进行尝试。类型理论中诸多具体思想,如“主要类型”与“次要类型”“经常类型”与“形态类型”、类型的开放性和流动性等都可成为审视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理论叙说才有说服力。

    精神损害赔偿曾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焦点,备受瞩目。修改立法后,许多人以为万事俱备,抱有法院应当自动“售出”精神损害赔偿决定的人不在少数,但是立法之后的司法却并不轻松,没有具体标准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告诉法官简单的答案,实践中法官纠结不断、乱象丛生。本文试图从类型理论出发,并以H省的102份案例为样本对国家精神赔偿的标准做一番探讨,希望对最高法院正在制定中的司法解释和各地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 问题的缘起:无标准下种种乱象的描述

    具体赔偿标准的空置,加之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与复杂性,使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律体系中的模糊领域,犹如法学中的“百慕大三角”,当事人诉求和法官裁决无所适从,各地司法实践千差万别。

    (一)从起因到额度:当事人诉求的无边无际

    对当事人而言,没有标准的后果就是没有稳定的预期,导致其诉求随意化。随意化的一种表现是,对诸多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能赔偿的项目也随意提出赔偿请求;另外一种表现就是,提出诉求的金额奇高,漫天要价。在102份样本案例中,诉求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就有34例,占比34%;诉求超过100万元的案例也有7例,而且对诉求超过100万元的案例进行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其案情反映出当事人并无很大损害,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并不长(见表1)。诉求的随意化还表现为,诉求的提出和标准没有理由说明,有理由说明的也仅仅说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或者内心遭受重大痛苦和创伤之类的空泛之词,并无更为详细的阐述。

    表1 当事人诉求过100万元的案例

    (二)从标准到理由:法官裁决的无框无架

    与当事人随意要价相对的是法官的随意裁决。样本中部分案例,不管被侵害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也不管请求赔偿的数额多少,决定赔偿额均为1000元(见表2)。有的则是不管被限制人身自由多长,不管请求多少,决定赔偿额均为3000元。有的法院无论决定赔偿多少,均没有理由阐述。既没有对赔偿与否的理由,更无对赔偿标准的理由,有理由也是简单的“确有精神损害,应予适当赔偿”。另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根本就不回应,既不表明赔,也不表明不赔,在文书中看不出对精神赔偿内容的分析和判定。

    表2 法官随意裁决的实例

    (三)从结论到表述:各地实践的千差万别

    除当事人诉求和法院裁决的随意之外,各地区之间的司法实践也千差万别。在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102个案例中,决定给予赔偿的有34个,永州法院占了8件,还有5个中级法院没有裁决该类案件。笔者在访谈中得知,不予裁决的原因是,部分法官对此并无概念,部分法官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差异的另一个表现是标准不统一。有的法院对羁押超过200天的案件仍只决定赔偿3000元,而有的法院则在一个错误拘留22天的案件中决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决定文书表述也较混乱。有些法院对赔偿标准根本就没有理由阐述,有的统一表述为:“××被羁押,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明显违背法律之表述:“本赔偿委员会决定按每天500元计算,应支付抚慰金1000元。”

    二 深入的分析:当前种种标准的剖析与检讨

    与混乱的司法实践相伴随的是尚待完善的理论探究,国内外都已经做了规范裁量标准的努力,但各种努力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憾。

    (一)无为主义下的概估模式

    该模式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受诸多因素影响,损害数额难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可靠的计算依据,只能交给法官概括估计。有些则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感情的因素达到平衡,赔偿只是表达一种歉意,其标准一般不可能也没必要有一定准确值。在具体操作上,该模式主张斟酌案件和受害人情况等来决定赔偿数额。[1]

    这种模式认识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难度,交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容易导致裁量的天马行空和当事人诉求的随意化,前文的乱象基本上都是这种概估模式指引下的实践。

    (二)理想主义下的量化模式

    该模式认为,国家精神损害的每一个因素可以进行量化,主张构建数字模型,由法官根据实际案情对模拟赔偿数额进行计算。有一种模式从总因素、平均数和法官的裁量进行构建。[2]还有论者将精神损害赔偿额归纳为公式:基础金额×规模系数×份额系数。[3]有的主张建立人工智能模型,借用模糊数学和人工神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