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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欧盟法制进程:二级立法与案例法的新发展

    作者:程卫东 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摘要:

    本报告期内,欧盟法律发展是在《里斯本条约》生效与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进行的,欧盟的立法与司法既体现了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对法律的要求,也反映了金融危机及新技术发展对法律的影响。本报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欧盟在二级立法方面的主要进展做了简要介绍,本年度,欧盟二级立法在申根制度与欧盟边境管理、应对金融危机方面的立法、司法合作与税收合作等方面出台了一些新的条例与指令;第二部分简要评析欧盟法院过去一年中在判例法上的发展,主要涉及新技术引起的法律问题、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的解释、欧盟冻结资金条例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社会法和个人权利保护等方面。

    Abstract:

    This report comprehensively reviews the legal development of the EU between September 2009 and September 2010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e taking into effect of the Treaty of Lisbon and the financial crisi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U’s secondary legislation and case law reflects the reality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European integration as well as the influences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ew technology. The report consists of two parts. Part 1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secondary legislation in the EU,where some progresses have been made,especially with regard to Schengen aquis,the border management of the EU,the financial crisis,judicial cooperation and tax cooperation. Part 2 analyses the new jurisprudence of European courts,mainly involving the issues aris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new technology,the fund-freezing regulation,the applicable law of contract obligations,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al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of EU citizens.

    2009年9月以来,欧盟法制建设中最具深远影响的事件是《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里斯本条约》为欧盟进一步一体化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使得欧盟具有更强的行动能力。《里斯本条约》对欧盟的立法程序、法令性质和司法机构也进行了改革,立法程序分为普通立法程序和特别立法程序,法令分为立法性法令和非立法性法令;在司法体系上,《里斯本条约》改革了欧洲联盟法院的名称与管辖权,欧盟所有的法院统称欧洲联盟法院,原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改称为法院(Court of Justice)337703,欧洲初审法院改称为综合法院(General Court),同时,由于《里斯本条约》取消了欧盟的三支柱结构,原第三支柱合并到《欧洲联盟运行条约》之中,欧洲法院的管辖权也扩大到该领域337704。在改革背景下,欧盟的二级立法与司法均有新的进展,既体现了欧洲一体化发展对法律提出的要求,也反映了金融危机及新技术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一 关于二级立法的新发展

    (一)关于申根与欧盟边境管理制度

    1.关于长期居留签证新规则

    2010年3月31日,欧盟通过了修订欧盟长期居留签证有关规则的新条例337669。新条例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自由流动、长期签证最长期限与安全。在期限方面,条例允许申根国家向第三国国民发放期限长于三个月的长期签证,即“D”签证,取得长期签证的第三国国民与持有有效居留许可的第三国国民处于同等地位;长期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如果一成员国允许外国人居留超过一年,则在长期签证到期前应给该外国国民发放居留许可。在流动方面,持有该签证的第三国国民可以在每六个月期限内,在任何其他申根国家自由流动三个月;而以前持有长期签证的第三国国民,只能在申根签证发放国居留,只能为到达签证国之目的过境停留其他申根国家。安全方面,新条例规定,在对第三国国民发放长期签证时,须按发放居留许可同等方式查询申根信息系统,如所涉之人出现被其他成员国提出预警之情形,则拟发放签证国须向提出该预警的成员国咨询,并考虑该国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仅当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或基于国际承诺等原因,才能发放长期签证。

    2.申根区域与申根制度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自申根制度纳入欧盟以来,申根国家及申根相关制度不断发展。在新加入的成员国中,捷克、爱莎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与斯洛文尼亚等九国于2008年12月21日加入申根区域。新成员国中,塞浦路斯可望于近期加入申根。保加利亚与罗马尼亚在加入申根区域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2010年6月2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一项决定337670,认为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罗两国都遵守了加入申根信息系统的安全要求,这为这两国加入申根区域奠定了基础,欧盟将对它们做出进一步评估,以确定是否满足加入申根区域的其他条件。不仅如此,继挪威、冰岛于1996年作为北欧(Nordic)护照联盟成员加入申根区域之后,瑞士于2008年12月12日加入申根区域,列支敦士登也于2008年2月28日与欧盟签署了加入申根区域的协议,预计将于近期成为正式申根国家。

    在申根国家扩大的同时,欧盟也将欧盟边检合作管理制度延伸到非欧盟国家。2010年7月26日,欧盟理事会通过决定,批准与瑞士、列支敦士登签署两国加入欧盟边检合作管理局协议337671。这表明欧盟在进一步扩大申根区域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欧盟边境的安全与管理。

    3.关于欧盟海上边检

    2010年4月26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海上边检的决定337672,该决定是为实施申根边境准则条例337673第12条关于边检的规定而制定的。随着欧盟的扩大和申根制度的实施,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加强外部边境控制、预防和打击非法越境、打击跨境犯罪成为欧盟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自2002年以来,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欧盟边检合作制度已逐渐建立。但是,考虑到海上边检合作的特殊性,欧盟委员会从2007年开始研究加强海上边检合作问题,其中主要问题是,海上边检合作主要涉及搜救行动,但欧盟边检合作局并不是一个搜救机构,而且传统上海上搜救涉及复杂的国际法问题,而成员国对于这些国际法规则的解释与实践并不一致。新通过的关于海上边检合作的决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其目的在于确保与欧盟边检合作管理局协调行动时相关的国际规则在所有成员国中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