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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思考

    作者:魏巍 陈水乡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摘要: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强化了区县特色经济,促进了产业融合。今后合作社联合社有扩大的趋势,土地股份合作社有更大的发展。当前合作社中的突出问题是有大量的“小、散、空”合作社存在,存在成员的异质性问题,合作社的服务功能没有发挥出来。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认真做好合作社登记和规范管理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和采取“社账托管”办法。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首都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都市型农业现代化发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截至2013年6月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773家。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的统计口径,其中种植业占58.9%;畜牧业占30.1%;服务业(包括农机服务、民俗旅游、手工业等)占11%。合作社入社成员总数25.5万名,带动非成员农户数24.4万个,占全市农户的70%以上。合作社资产总额60.6亿元,2012年总收入76.8亿元,实现盈余9.1亿元。盈余返还总额4.4亿元,分红2.2亿元,成员户均纯收入1.2万元。合作社在经济实力增强的同时,发展特点和趋势如下。

    (一)强化了区域特色经济

    合作社是推动当地特色产业和经济更好发展的助推器,如密云县奥金达蜂产品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典型例子[1]。2004年,李定顺等人组建了奥金达蜂产品专业合作社,吸引了4个乡34户蜂农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合作社于2007年8月在密云县注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在合作社法框架之内修改了合作社章程,完善了“三会”制度,强化了组织管理,使合作社运作逐步规范,吸收了更多的蜂农加入,入社成员发展到430户,跨9个乡镇,蜂群总量49000群。合作社强化管理解决了蜂群繁殖和安全生产问题,蜂产品质量达标率100%;2013年生产的“花彤”牌蜂蜜被市工商局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合作社成功的原因是完善了服务功能,包括开展技术培训,提高蜂农的养蜂技能;实地传授蜜蜂繁殖技术;提供生产资料、加工和运输服务;开拓产品市场,稳定销售渠道。合作社在发展区域特色产业、主导产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拉长了产业链条,促进了产业融合

    合作社仅是在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某一个领域的合作,产业链短,附加价值低。一些先进的合作社,在发展特色产业经济的同时,将一产、二产、三产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增加了产品的价值,提高了盈利能力。

    平谷区荣涛豌豆产销专业合作社以豌豆种植、销售和加工为主[2],现有社员527户,成员入股股金268万元。该社采用“龙头(合作社自办的企业)+龙身(合作社)+龙爪(农户)”三位一体的经营模式,集科研、制种、推广、种植和销售于一体。豌豆种植基地面积超过12万亩,带动周边农户3600余户,辐射本市4个区县及河北省7个市区。合作社在优化种植结构基础上,延伸了产业链条,扩建了600平方米的籽种生产、加工、包装一体化车间,建成了1200平方米的豌豆脆、豌豆黄等休闲食品加工车间,年产值达1440万元(合作社按照60%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40%按照社员入社股金的比例分配获得的加工利润),形成了豌豆生产种植、加工升值、流通销售的产业链。

    农民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在生产达到了较大规模的基础上,进入了流通领域,增加了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功能,分享到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增值效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这种产业融合是未来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三)小型合作社向各种合作社联社发展有加快的趋势

    北京市目前还有大量经营规模偏小、成员数量很少、经济实力较弱、产业链条较短、服务层次较低的合作社。需要把这些小合作社再联合组织起来,完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一些区县的小型合作社为摆脱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自发地联合,成立了合作社联社。这种联合社全市有十几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还有一种准联合社,即若干个小合作社以团体成员身份加入一个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在区县范围内的合作社之间开展农产品互助联销已经相当普遍,成为合作社销售产品的一个重要模式。

    张晓山认为[3]:“农产品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呼唤建立地区一级甚至更高层次的农民合作社联社,联社规模越大,其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消除农业生产波动影响的能力也会越强。”这一判断是正确的,京郊合作社相互联合的趋势不断增强,使得小型合作社发展中的限制性因素在不断减少。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北京市郊区在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了土地承包权股份化的农地制度创新。把农户原有的对土地实物形态的拥有权转换为对土地价值形态的拥有权,使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相对)分离又存在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