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05月 |
伴随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性凸显。按照中国国家统计局最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知识产权服务业所属于L大类商务与租赁服务业项下的L7250小类代码,具体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
一 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回顾
知识产权服务业属于服务业,本质上是一种非实体化经济。从历史起源角度看,服务业是继商业之后产生的一个行业,主要为商品流通服务。随着社会分工逐步细化,服务业全面参与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目前,在知识经济及创新发展的驱动之下,知识型服务业进一步兴起,并在服务基础上增加了知识要素,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生产性服务内容大量出现与发展。
就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历史而言,在专利制度尚未建立之时就已出现了部分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中相当一部分最初是享受国家事业经费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事业务主要与专利文献有关。1985年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揭开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的新篇章。国家逐步健全和完善了以专利、商标、版权法律为核心,以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备的基础之上,社会知识产权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逐步提升。2000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发文要求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1](2001年)。越来越多的专利代理机构具备了办理涉外业务的能力[2](2000年),商标代理行业正式面向社会开放,版权代理的资格准入限制取消(2004年)。在当时,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态主要集中在申请代理、保护诉讼、展示交易、检索服务等方面。2008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进一步被激发,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数量进入了新的增长阶段。特别是2011年之后,国家一批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文件集中出台,知识产权服务业被纳入高技术服务业范畴。2012年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知识产权服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服务范围延伸至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商用化、培训等多个领域[3],市场中新兴的知识产权商业模式加速涌现,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上行通道。
正是在这段时期,知识产权产权服务业政策相继出台:2011年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支撑服务”。2010年4月,《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大……知识产权等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开发力度”。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着力培育新业态。”由此我们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经历了近30年,不论是从市场层面还是最高的国家政策层面都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一项整体工作也正在逐步被社会所认知。
二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现状
(一)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分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开展的服务业机构调查研究[4],截至2012年6月,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约占全国服务业机构总数的2.5‰。按区域划分,东部地区服务机构数量占72.3%,西部地区占12.3%,中部地区占11.1%,东北地区占4.3%。从数据中我们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和江苏五个地区已经占到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总量的60%。就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而言,北京因其独有的资源优势,一个城市就汇集了全国26.7%的专利代理机构,39.7%的执业专利代理人以及50%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服务业显现出较强的集聚发展基础(见表1)。
表1 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资源分布
选取省级单位中地级城市服务机构数量作为数据基础分析显示,我国东部地区知识产权资源分布相对平均,其中上海、天津、浙江表现更为均衡。西部地区倚重单个城市,且多为省会城市。云南、贵州、宁夏、陕西、四川、贵州等地区超过75%的服务业资源集中在省会。若采用变异系数的测算方法衡量省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