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05月 |
本文在回顾我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演变过程和北京市在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分析了作为流入地政府,北京市在落实这一政策过程中面临的人口规模调控、教育经费的压力和有限教育资源的限制等政策困境。指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真正解决还有赖于切实可行的政策体系的确立和政策的有效执行。
一 北京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政策的发展阶段
我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演变过程可以分成以下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以限制为主时期(1986~1998年)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直到90年代最初几年里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一直处于严格控制和被限制的状态,直到1996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就学办法(试行)》仍然有着浓厚的限制色彩,这与这一时期国家对流动人口采取以“堵”为主的宏观政策相一致,该办法就有关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办学、收费、管理等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并在六个地区开展试点。比如该办法中规定“应建立严格的适龄儿童、少年流动管理制度,凡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体现了以限制为主的思想。但是该办法也提出流入地政府要为流动儿童、少年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应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2.第二阶段:公校借读收费时期(1998~2000年)
强调流动儿童家庭要为借读缴费的经济责任;1998年,国家教委和公安部联合颁布《流动儿童就学暂行办法》,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必须以户籍所在地政府为主接受教育的壁垒,但差别政策理念很明显。虽然这个办法与1996年的一样只是对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做了规定,并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也没有强制性内容,但却是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第一个全局性和指令性的政策。
3.第三阶段:“两为主”政策时期(2000~2004年)
强调流入地政府教育投入与管理的责任;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即“两为主”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基本政策。
4.第四阶段:免费就读时期(2004年至今)
强调流入地政府“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法律责任。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流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子女一视同仁,加强扶持,规范农民工自办简易学校。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体现了“以人为本,追求公平”的理念,重申了两项基本原则,建立以保障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制度和机制,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权威性政策文本。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该法进一步为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有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从行政法规的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高度。2006年3月27日公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建议》中规定:“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2008年,全国范围内免费义务教育实行,并提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免除杂费,不收借读费。
作为一个人口流入集中的地区,北京市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政策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第一个阶段是被动适应时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02年),就是提供一些有限的管理,制定一些管理的规定,设置一些门槛、手续,实行借读,把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自己的管理,但基本是被动适应的状态。
第二个阶段,扩大和改善服务时期(2002~2006年)。这一时期主要通过降低门槛,提高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免除借读费,加强对打工子弟学校的管理等办法扩大和改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服务。北京市教委于2002年颁布了《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