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5月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性,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失范行为甚至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的治理关系到国有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以及国企改革的成败。本报告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高管人员的失范成因分析入手,结合理论成果与案例讨论,强调约束与激励并重,为进一步深化山西省国企改革、强化对国企领导和高管人员的监督机制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 | 监督机制国企改革国有企业领导和高管人员 |
在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转型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改革30多年,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依然存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失范行为甚至违法违纪现象,这些不良行为不仅阻碍了国有企业健康发展,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浪费和流失,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不良现象固然与个人的思想、道德和作风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是相关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本报告主要侧重于联系当前山西省资源经济转型的省情,从强化对国企高管人员的监督机制这个角度出发,探索深化国企改革的思路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 理论分析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条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本报告主要沿用《规定》中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定义。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一般泛指企业的主要经营领导人员,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传统公有制企业中的厂长,他们是由政府任命、受政府委托管理企业的行政首长,实质上是与政府公务员类似的官员。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没有彻底完成,因此,在现阶段将传统公有制企业中的厂长归入研究对象的范畴。第二类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的经理,他们是公司董事会代表股东聘任的经营管理专门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2]。第三类是企业中的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监督与激励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监督是被动的约束,只能使国企领导和高管人员遵纪守法,并不能使之努力工作;而激励则是一种积极的约束,能激发国有企业领导和高管人员的内在驱动力,从而减少失范行为的发生。监督不仅是要减少失范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更重要的是要创造出利于企业领导锐意创新、科学作为、严谨行事的良好氛围,激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有所作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顺利进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报告所指的监督既包括约束也包括激励。
(一)“监督”的定位与作用——事后惩治与事前预防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和高管人员的失范行为总体来说有两种治理方式:一种是事后惩治,另一种是事前预防[4]。事后惩治的重点在于调查和惩处已经发生的失范行为和行为主体,通过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捍卫法律法规、组织纪律的尊严,警示他人。而事前预防则重在防患于未然,通过严谨的制度设计、强化监督、严格执法等途径,降低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工作对象来看,事后惩治主要是“对人”,即主要查处违法违纪的行为主体;事前预防主要是“对事”,即通过有效识别和消除违法违纪行为所需要的各种内外部条件,从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事后惩治是在行为产生之后,具有滞后性,也无法做到全面和彻底,缺乏源头治理和过程监控,必然导致效果有限。因此,要将治理思路由事后惩治为主向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治双管齐下转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因此本报告认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治相辅相成,在保持查处惩治的高压态势的同时,要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构建完善的预防监督体系,做到标本兼治。以下将侧重于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领导和高管人员失范行为发生的外部环境与内在动机,研究当前对国有企业领导和高管人员的监督体系的不足与局限,以提出提升监督效率与效果的思路和方法。
(二)国企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失范行为成因分析
国企失范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多元性,但掌握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大权的厂长、经理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即所谓的“一把手”(下文称之为“国企主要负责人”)的失范行为占相当大的比重,许多轰动全国的国企腐败大案,几乎毫无例外地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策划和实施。正因为如此,本报告将加强对国企领导和高管人员的监督作为研究的重点。以下将对国有企业领导所处的经营管理环境、其失范行为发生的内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