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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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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全国妇联权益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出版时间:2013年10月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男女平等原则得到了普遍认可,女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妇女的各项权益保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在我国,一些传统意识和习惯行为的影响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加上部分法律和政策缺乏明确的性别意识,一些民间规范特别是村规民约未能与时俱进,在一些地方,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实行土地承包制以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本文试图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从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原因,寻找对策。

    一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有9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很难构建和谐社会。在当前的“三农”问题中,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最应受到关注。而获得土地权益又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如果丧失土地权益,就会使农村妇女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其他社会权利也就难以保障。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仅关系到妇女个人,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部署和各项举措。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上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正面临着严峻的就业问题、社会保障不普遍、贫富差距等社会不平等问题,如果不能保证各群体的平等权利,很有可能会造成社会动荡和不安。农村妇女的人口占了农村人口的一半左右,如果这部分妇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就可能激化农村社会矛盾,难以实现社会和谐。近年,有关出嫁女土地问题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信访案件也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河北省妇联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有198件,2002年有212件,2003年有201件,2004年有254件,而2005年则达283件。这些案件多为群众集体写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农村土地利益关系问题直接影响着群众的情绪,已经成为农村干群矛盾、民间纠纷的主要根源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业税的逐步取消,直接补贴的兑现,农民在对其所获得土地权益上所承担的义务不断减轻,从而使农民拥有土地的愿望更加强烈,对于人多地少的农村来讲,土地稀缺带来的社会矛盾日趋尖锐。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目前,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男性劳动力比女性更多地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从农村流动到城镇。女性成为“留守大军”。妇女不仅承担着大部分家务劳动,而且越来越多地承担了原来由男性分担的农业生产活动,农村妇女已经成为种植业、养殖业领域的主力军。根据全国妇联的有关调研数据显示,我国农林牧渔劳动者中,女性所占比例1982年为46.79%,1995年为48%,2001年为65.6%,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妇女的参与、妇女的智慧和妇女的创新。因此,能否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妇女的“半边天”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提倡“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应当主动、自觉地关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尤其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村妇女。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把“法律承认”和“社会认可”作为妇女享有土地权利的一个努力方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实现妇女解放的需要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获得土地权益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我国的妇女与男子相比,非农就业机会相对不足,她们对土地的依附性更强,土地往往成为她们生存的根本所在,侵害她们的土地权益,就等于让她们失去了生存的根基,使她们成为在物质和精神双重意义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