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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作者:周庆智 出版时间:2014年05月
    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民族立法权的完善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发展、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与发展、民族团结进一步巩固与发展这几个主要方面,结合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对2013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做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整理、归纳与分析、阐述。

    2013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续发展、稳步推进。五大自治区和各自治地方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集中力量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①毫不动摇地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面伟大旗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②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总依据,始终做到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因势利导。③毫不动摇地坚持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让各族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④毫不动摇地坚持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这个大局,深入广泛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长治久安。⑤毫不动摇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切实发挥好我们的制度优势和优良传统[1]

    2013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立法、社会经济、科教文化、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民族团结等方面不断发展,优化完善,并扎实稳步地向前迈进。

    一 民族立法权的完善与发展

    民族立法权是特定的立法权,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范畴,是民族自治地方各项自治权中最基本的权力。民族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1月10日,甘肃省民委、甘肃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地方性标准,对清真食品认证、资质要求、禁忌原料和生产加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这一标准的出台对于推动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进程,保障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穆斯林群众饮食习俗,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清真食品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宗教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拟订,经过讨论和修改,征求各方的意见后形成的。该《细则》共6章18条,从贴息范围和比例,贴息资金的预算、申请、审核、拨付、监督与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各个职能单位的职责权限、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审核的办法及财政贴息执行的程序。《细则》的出台与实施,对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起到积极作用。

    2013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联合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管理适用于全区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位及嘎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团级(含)以下单位等。对示范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体评价指标、申报和命名程序,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各有关部门在评比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正,力求优中选优,按照《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

    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通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教育条例》,该条例有利于突出民族教育应有地位,巩固现有发展成果;有利于落实相关政策,保证民族教育发展方向;有利于深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将全面开创前郭县教育工作新局面。

    2013年6月21日,山东省民委、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扶持范围、使用原则,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程序、须提供的材料以及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健全和完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法规刻不容缓,尤其是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框架内,积极探讨破解制约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的方法和措施,不断创新民族地区的良法善治机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