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5月 |
“十二五”时期是市场手段在北京市低碳发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与行政手段形成必要互补的一个有利时机。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第一阶段为3年(2013~2015年)。本报告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设进展,对覆盖范围、交易产品、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配额分配等关键技术问题进行了描述。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具有以下特色:①进行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接受配额分配的主体是法人企业(单位)而非发达国家所惯用的排放设施;②由于电力消费而导致的间接排放计入企业(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之中,并接受相应的配额分配;③覆盖了服务业和轻工业的若干子行业。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有益探索,可为在未来建立全国乃至全球统一的碳市场积累有用的经验。
一 北京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背景和意义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在节能和低碳发展方面成效显著。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已降至0.582吨标煤,为全国同期最低水平。“十一五”期间全市万元GDP能耗年均下降5.99%,5年累计下降26.59%,下降幅度位居全国首位,是全国唯一连续5年完成年度目标的省级地区。全市碳排放强度降低约29%。
行政手段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方面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到2010年,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达到75%,比2005年提高了5%以上;同期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从29%降至24%,降幅约为5%。煤炭消费比重大幅降低,占一次能源的比重由2005年的42.7%下降到2010年的30%。“十一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对北京市节能工作的贡献率约为80%,能源结构调整对碳排放强度下降的贡献率达到11%[1]。
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在节能低碳领域取得的巨大成效,意味着未来实现低碳发展的空间已越来越有限,以传统手段推进节能减碳工作的难度和成本逐渐增大,目前正是市场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与行政手段形成必要互补的一个有利时机。因此,《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提出了“研究制定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碳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要求。正如北京市前市长郭金龙所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是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设进展和时间安排
在我国首批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中,北京市是第一个启动了试点建设工作,并且第三个开市的城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为全市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导机构,在“十二五”伊始即组织相关专家和研究单位进行制度和技术层面的准备工作。按照现有的制度设计,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需要分阶段进行,试点的第一阶段为3年(2013~2015年)。
表1梳理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已经取得的一些成就及未来的主要工作安排。其中,有两项最重要的里程碑事件:一是在2012年3月28日成功举办了北京市碳排放权试点启动仪式,公布了交易试点将实行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制度,以北京市辖区内的排放企业(单位)为交易主体,以碳排放配额和由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产生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s)为交易产品,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交易[2];二是在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鸣锣开市,首个交易日实现了“开门红”,总成交量达4.08万吨,成交额达204.1万元,场外转让均价为50元/吨,线上公开交易均价为51.25元/吨[3]。
表1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一阶段时间表
根据北京环境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的数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自2013年11月28日开市至2014年2月28日,累计成交量55550吨。其中线上公开交易成交量15550吨,成交均价51.49元/吨;协议转让成交量40000吨,成交均价50元/吨[4]。
三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关键技术问题
在2013年4~11月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市前的这段时间里,市发改委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府文件,涵盖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主要规则和要素。本部分根据这些文件,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具体论述。
(一)覆盖范围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在内的7种温室气体。然而,根据欧盟、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设经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应该是逐步扩大的。在主要发达国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初级阶段,一般只覆盖二氧化碳这一种温室气体。因此,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第一阶段,暂时也只将二氧化碳作为强制控制的温室气体种类。这种覆盖范围实际上也是与我国和本市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相一致的,因为在“十二五”期间,只将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率作为约束性目标,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从排放机理来看,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目前包括了4类排放源:①源自能源利用(固定设施中的化石燃料燃烧和能源作为工业生产的原材料消耗)的直接排放;②源自工业生产过程的直接排放(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除能源的使用以外所发生的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导致温室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