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结构向市场经济结构的转型,城市社会保障体制也历经了诸多变革。在不同时期,城市社会保障中国家、市场、社会的责任也随之变迁。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承担了城市社会保障的主体责任;转型期早期,国家从社会保障事务中剥离转而引入市场原则;转型期后期直到现在,在国家角色回归的同时社会力量逐渐介入社会保障事务。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社会保障体制,需要厘清国家、市场、社会各自责任的制度关系。通过优化家庭责任、开拓市场保障机制、健全政府管理、动员社会参与等各类体制机制的系统性、科学性安排,才能形成发挥各方优势、弥补彼此不足的多元治理格局,从而为中国可持续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For over sixty years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city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experienced a lot of changes,accompanied by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planned economy to the market economy structure. In different stages,the responsibilities of state,market and society have changed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planned economy period,Government bore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In the early stage of transition,Government dissociated from social security business replaced by market principle. From the late 1990’s till now,Government reverted to the role it should undertake,moreover,social forces gradually involved in social security affairs. In order to construct the city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uitable for Chinese situations,we should map out the roles and relationships among state,market and society. Only through the arrangement of a comprehensive system,including the optimizing of family responsibility,exploring of market principle,improving of government management and mobilizing of social anticipation,we could build a multiple governance pattern,which can develop the strong points and avoid the weak points. Thus,it will guarantee a stable economic and social order required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 in the future.
Keywords: | Social SecurityCityMarketSocietyState |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从1951年开始建立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经历了诸多制度和模式上的探索;尽管一直以来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但是城市不仅是最早实施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而且在历次社会保障体制的变革中都一马当先,因此,检视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进程即可从总体上把握6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变迁。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组成部分;而社会保障体制则由社会保障政策与立法、组织机构、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因素来共同建构。纵观6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之变迁,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情境下国家-单位统包保障制向改革开放情境下国家-社会保障制的转型与发展,而与之相伴随的是,国家、市场、社会在社会保障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关系也进行着不断的调整。
一 计划经济时期的城市社会保障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是一个“总体性社会”,国家集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福利功能于一身。但基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社会保障体制也呈现明显的二元特征,即不同身份、地位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内的人们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也不同。不仅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同,在城市居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亦存在很大差别,处在上层的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处在下层的是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等,这几类群体所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水平依序降低。对于城镇单位的正规就业群体,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以及大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国家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提供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家庭困难等各方面的收入性福利,以及包括住房、食堂、子女入托等实物或服务性福利,并通过“终身雇用方式”来保证这一“铁饭碗”,甚至将社会保障待遇惠及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这是一种“国家再分配型”社会保障模式。而对于城市非正规就业群体,即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则强调个人责任和家庭赡养,国家并不直接提供福利;只有当个人及家庭不能保证生活时,政府才出面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一种典型的“补救型”社会保障模式。计划经济时期,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51~1968年,政府-单位统包保障制模式基本形成;第二阶段,1969~1978年,“文革”十年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停滞或倒退。
(一)社会保险
1950年7月,国家颁布《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成立“失业工人就业委员会”,建立劳动介绍所,通过控制企业雇佣行为来解决失业问题,用有计划的就业制度代替解放前以市场为基础的就业制度。同年12月颁发《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有关待遇作了规定。195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个社会保险法,覆盖群体包括“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以及“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以及国营建筑公司”的职工;暂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通过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的办法解决。截止到1956年底,参加劳动保险的职工人数占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1]此外,劳动保险待遇还扩展到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他们可享受到半费医疗待遇,供养者去世还可以享受到遗属生活补助费。劳动保险金由企业缴纳,费率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采用由国家统一筹集、在全国范围统一调剂使用的全国统筹的筹资模式。1952~1953年,我国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革命残废军人、高等学校在校生、乡干部都可以享受此待遇。1955年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育待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的一系列法规确立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制度。到1957年底,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基本奠基完成,并形成了社会保险实际上是国家保险、单位保险(最终还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