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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2014年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和对策

    作者:侯小伏 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摘要:

    2013年是山东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政府职能转移下放和取消审批权,开展社会组织评估,限期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这些改革措施使社会组织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其面临的人才、资金、信任等困境仍未完全消除。2014年应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体制机制,加大财政资金的资助,建立与“宽进”制度紧密衔接的“严管”制度。

    一 2013年山东社会组织获得重大发展契机

    2013年,势必是个可以在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年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1]。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成为新一轮改革的重大突破。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达400多项。简政放权为社会组织腾挪出巨大的发展空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标任务,填补了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领域的空白,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奠定了制度化基础。10月民政部、人社部联合举办首届全国行业协会商会领军人才高级研修班,社会组织人才首次纳入国家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这是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7月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这对提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退休生活水平、改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提高其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强调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确立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地位。201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多个意见中,都强调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其中。随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法律法规的取消和下放,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在中央层面稳步推进。

    在中央对社会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清晰明朗、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已经明确,改革部署有条不紊地推动前行的大环境驱动下,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也翻开了新的一页。

    (一)改革登记管理制度

    2013年7月山东省民政厅发布了《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社会组织登记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一是实行直接登记。自2013年8月1日起,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二是下放登记权限。“将异地商会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放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2]。异地商会的发起人只要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在坚持地域对等的原则下可以在市级注册登记。“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放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2]。三是允许登记备案。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社区备案”[2]。四是探索一业多会。“探索引入竞争机制,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同一行业可以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成立跨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2]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有效地解决了多年来社会组织登记注册“高门槛”的问题,将使大批社会组织的活力得到激发。据山东省民政厅的统计,自2013年8月1日实行直接登记至2013年底,全省已直接登记社会组织1081个。

    (二)突出培育发展重点

    山东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3],省级财政还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与参与社会服务的试点。2013年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与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山东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扶持重点如下:一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支持“服务对象明确、公益宗旨明显、民间性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4]的全省性或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购置必要的服务设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