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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选择和培育

    作者:秦小玲 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摘要:

    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既保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能够以家庭自有劳动力为主完成生产过程,具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又扩大了经营规模,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对现阶段较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也较为适应,是我省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个方向。服务型的农民合作社较生产型的农民合作社具有更大的市场需求和成长基础,也是我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一个重点。工商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技术实力,对改造现代农业具有独特的优势,但由于工商企业直接进驻农业土地流转成本高、监督管理成本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要求较高等,因此其在粮食生产领域优势不明显,但是在非粮领域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尤其是农产品运销加工领域优势很大。因势利导,促进工商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发挥工商企业带动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Abstract:

    Family farm with reasonable land scale can complete the production with family’s own labor to get higher land productivity and higher income,and can also match the current level of agricultural social service.So family farm is one basic selection on the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Service-oriented cooperatives have greater growth base compared with product-oriented cooperatives,so it is one important choice on the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Enterprises with strong capital and technical strength,has a unique advantage for the reform of modern agriculture.But Enterprises do not have the advantage of grain producing fields,as the lands costs and management costs are higher than others.However,the enterprises have the competitive in the non-grain producing fields and processing & market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And how to make enterprises contact with farmer closely is the key point on the role of business.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经营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业副业化、农户兼业化、农业劳动力老龄化日趋明显,“谁来种地”的问题凸显。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在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作为一个农业大省,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受土地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粮食主产区的功能定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如何在各种约束条件下,加快培育适宜的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 我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农业经营主体大体有三种类型:以家庭为基础的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组织和企业。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以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为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公司化企业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省农业厅提供的资料,2012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合作社4.5万家,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6400多家,种粮大户1.37万户,符合统计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15500多家,至2013年前半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家庭农场达1189家。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耕地的面积也不断上升,2012年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595万亩,约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27%。其中,转入农户的占总流转面积的69.5%,转入农民合作社的占15.1%,转入农业企业的占8.6%。在流转的农村土地中,经营面积百亩以上的农户达到3.8万家,千亩以上的达到2600家。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遇到一些问题。

    第一,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无序,缺乏应有的规范。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代表着未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向。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前,家庭农场还没有被单独统计,全省也没有一家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没有做严格区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很多地方为了迎合,出现了一窝蜂登记家庭农场的现象。从2013年2月底到2013年5月的3个月中,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名称中含有“家庭农场”字样的市场主体共1189户,居全国前列。而我省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关于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的办法,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很不规范。就专业大户来说,全省也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从各地情况看,大户的经营规模从几十亩到几千亩甚至上万亩不等,跨度非常大。一些地方对这种超大规模的土地经营过分偏好,农地流转中已经出现因经营规模过大导致规模不经济的情形。同时,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土地流转费用高、土地负担重,金融保险服务缺位、秋粮机械化程度低等问题十分突出,虽然不少地方出台了一些支持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政策,但是从调查情况看,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状况并不乐观。

    第二,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很多困惑,对农户的带动作用不强。从调查看,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社名不副实。不少合作社只是挂个牌子,根本就没能维持日常运营,只是个空壳。有的合作社则是为了获得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扶持而戴了一个合作社的帽子,实际上就是合伙企业或公司。目前在现有合作社中真正能发挥作用的仅三分之一左右,对农户的带动作用十分有限。同时,多数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不按合作章程执行,利益共享风险却不共担,日常开支和运行主要依托领办主体,内部联系合作不紧密,不符合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此外,农民合作社的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角色也比较模糊,总体看生产型合作社发展较快,服务型合作社发展势头不足。

    第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分散农户的合作不对等,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连接方式主要有: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等。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些联结机制都不十分紧密。龙头企业与农户存在利益冲突,现实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往往压低价格,侵占农民利益。农户或中介组织由于利益得不到保障,往往对农产品的质量漠不关心,或通过以次充好、掺假等方式来扩大利益空间。尤其当农产品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企业与农民互相毁约的现象比较严重。据调查,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同毁约率高达80%。此外,近年来“公司”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