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部法律的实施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体的温州企业尤其是温州轻工企业影响特别大。
一 温州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现状评析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温州企业的影响
温州工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多数企业长期采用低劳动成本的发展模式,以在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企业大多数属于微利经营,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温州企业特别是一批中小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1.企业用人机制的灵活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在《劳动合同法》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第十四条,该条文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被大多数企业认为是影响企业用工运作的主要因素之一。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做过一次全国劳动法执法调查,其中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1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而企业正是通过签订短期合同来充分展现自主用工权,并以此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温州劳动局在2007年第一季度对市本级企业的劳动合同做过抽样调查,发现合同期在1年以下的占到了54.6%,1~3年的占到34.9%,3年以上的仅9.5%。由此可见,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都倾向于签订短期合同。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长期实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必然会出现,对企业原来较为灵活、随意的用人机制产生冲击。
2.企业生产成本总体会有一定幅度的提升
温州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制造企业主要是依靠成本优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这些企业带来的直接压力就是人工成本的增加。根据瑞安市企业家协会对瑞安市9个重点行业、31家企业所作的抽样调查:执行《劳动合同法》,2008年工业企业劳资成本大幅上升,31家企业中职工工资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有18家,增长20%以上的有8家,增长30%以上的有5家;年平均劳资成本每位职工同比增加支出在4000~7000元之间,最高的一家成长型企业高达9642元;31家企业劳资成本每年多支出达8800万元,平均每家企业同比多支出283万元。温州市统计局也有类似的调查统计,即如果《劳动合同法》完全执行到位,整个温州市153万职工用工成本要上升15%~20%,增加的支出是76亿元。以温州市为员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辞退员工给予经济补偿、实行带薪休假的企业为例,按照温州市2007年最低缴费工资基数2050元计算,员工缴纳的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五项保险合计每人每月525.6元,其中个人承担127.9元,企业每月要为一名员工缴纳社保费397.7元;辞退员工的企业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标准为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以温州市区职工目前最低工资标准960元计算,企业每辞退一个职工要多支付960元;员工在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下必须带薪休假5天,否则要按3倍工资支付加班费,企业在该项上的支出是:年工作日:365-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250,每月实际工作日为20.83天,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960元计算,每个工作日工资为42元,如果不允许员工带薪休假,企业每年要向员工多支付630元。
因此,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来执行,企业的经营成本与以往相比,一定会有所提升。
3.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增大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相应增大。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严出”,增大了企业辞退难度。具体操作上,也加大了淘汰不合格员工的难度。而劳动者辞职,《劳动合同法》规定,只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明确不可设定离职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只对用人单位形成法律约束,而对于劳动者基本没有限制,员工流动变得更加容易,企业对此更具不可控性。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