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
在我国,业主自治是商品房和物业管理的伴生物,是商品房和物业管理出现后才出现的。深圳是全国最早开发商品房和推行物业管理的城市,也是最早成立业主自治组织、建立业主自治制度的城市。
一 深圳业主自治组织的出现与发展
1.深圳业主自治组织的出现
深圳的商品房开发始于特区建立初期。配合商品房开发销售,1981年,深圳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之后的10年时间里,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管理完全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1991年1月,深圳罗湖区天景花园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15名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通过了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这也是全国第一个业主自治组织),首创业主参与社区物业管理的共管模式。
2.深圳业主自治组织的发展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规定,之后的几年时间里,鲜有其他业主自治组织成立。1994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管理委员会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但是由于种种原因,1999年以前只有少数社区成立了业主管理委员会。
1999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其中有关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条款做了重大修改,改业主管理委员会为业主委员会,删除业主管理委员会为社团法人的规定,即不再赋予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条例修订后,已注册成立并经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住宅(建设)局审核备案登记为业主委员会,区住宅(建设)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区局主持进行重新选举或整顿后再审核备案登记。2000年有168个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之后每年都有100多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截至2007年底,全市共有997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二 深圳业主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一)业主自治原则的确立和早期业主自治制度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第一次通过立法确认了业主自治。该条例规定了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条件、成立程序、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和决议方式等,明确了业主自治组织的名称、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成立条件,初步建立了业主自治制度。
该条例规定,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区住宅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这一规定明确了业主自治组织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条例还规定管委会应当制定章程。管委会章程经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制订,并经业主大会批准。也就是说,业主自治的组织是业主管理委员会。条例同时规定,业主管理委员会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社团法人资格。这一规定明确了业主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条例对于业主投票权的规定为:住宅房屋一户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对于业主大会的召开,规定:必须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条例还规定了管委会职权,包括: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批准,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批准,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经业主大会批准,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为规范业主管理委员会和进一步细化业主自治的内容,深圳市住宅局于1996年颁布了《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试行)》、《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加强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1997年4月,又颁布了《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有监督物业公司使用专用基金、监督使用专用基金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的权利。规定专用基金收支账目由区住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