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
特殊工时制,主要是指标准工时制之外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确立了特殊工时制在我国工时管理制度中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各类企业实行工时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深圳市企业经济景气程度减弱,产业结构转型,国家连续出台多项政策,使得劳资纠纷趋向经常化。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纷纷将工作时间的关注点转向特殊工时制,寻求降低支付高额加班工资或超时加班导致违法成本的出路。特别是2008年深圳“两会”期间,深圳市一些政协代表和人大代表也提交了关于扩大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范围的提案。为提高政府管理特殊工时工作的水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创新特殊工时制度的专项课题调研,提出了完善深圳特殊工时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一 深圳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基本情况
伴随着《劳动法》的实施,深圳市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工作应运而生。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审批办法》则进一步明确,“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1995年1月,原深圳市劳动局启动企业特殊工时制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劳动保护处负责工时审批工作。2001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原市劳动局的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含劳保处)一并划转给深圳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但特殊工时审批业务继续保留在原市劳动局。同年,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发文,明确特殊工时的审批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处负责。
十三年来,深圳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初步建立了程序合法、管理到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工时管理模式,既为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提供了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的便利管理空间,也实现科学合理地保护员工的最佳结合点,有效地发挥特殊工时制度的优势。据统计,2001~2008年6月30日,全市累计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2059家(详见表1),其中当期有效的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有344家,不定时工作制257家,综合计算工时制87家。
(一)与时俱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工时管理模式,实现最佳的角色定位
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对工时审批的管理,始于1995年,开展于2001年,提升于2003年。深圳经济体制改革的超前探索,要求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行政体制,这一改革,理所当然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时审批的科学高效管理。
表1 2001~2008年深圳市特殊工时审批情况
1.建立市区两级工时审批管理机构
建立依法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实现审批工作职能定位科学规范,真正确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政府对特殊工时管理的首要目标。2001年,深圳实行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深圳市政府下发了《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依据该《通知》,深圳市特殊工时审批采取“地域管辖与行政管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2003年,深圳各区明确劳动行政部门为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部门。街道、社区的劳动管理部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
市区管辖模式:①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各省(直辖市)驻深企业、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这些单位的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的不定时与综合计算工时的审批管理。②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局负责管理辖区内除上述市管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的不定时与综合计算工时的审批管理。③宝安、龙岗两区劳动局负责辖区内所有企业的不定时与综合计算工时的审批管理。
为了强化工时审批管理功能,市区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