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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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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区“三级”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建设之实践与探索

    作者:李建新 廖明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摘要:

    近年来,劳资纠纷呈上升趋势并进入集中爆发期,积极稳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为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保工作超前主动,把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动权,全面实现劳动争议处理提速提效。深圳市南山区秉承立足调解原则,大胆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探索确立科学调解机制建设的新路子,在面对巨大的案件压力时保持了从容应对的良好状态。

    一 创新劳动争议调解模式是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基本情况概述

    南山作为特区内面积最大、劳动密集型企业最集中的一个区,辖8个街道办事处98个社区,城区面积180平方公里;辖区有各类企业3万多家,员工80多万人,具有城区结构复杂、小型企业多、外来员工多的特点。近年,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搬迁、新法实施、物价上涨等多因素交织,导致劳资纠纷频繁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统计表明,南山区劳动局在1998~2007年10年间,劳动信访受理数就从951宗飙升到3422宗(见图1);劳动仲裁机构立案数从44宗剧增到841宗,2006年更是高达1085宗(见图2)。

    图1 1998~2007年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信访受理情况

    图2 1998~2007年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情况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

    2004~2006年南山区劳动局劳动信访部门受理劳资纠纷分别为2673宗、2282宗、2433宗,其中由信访机构直接办理所占比例分别为23.46%、28%、21%,各年调解成功率均不足三成。上述期间,南山区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立案数分别为747宗、690宗、1085宗,各年调解结案所占比例分别为15.39%、11.45%、22.95%,裁决结案所占比例分别为68.27%、67.68%、62.40%,其他方式结案所占比例分别为16.34%、20.87%、14.65%。

    (三)南山区劳动局10年间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发展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直接面对劳资纠纷社会敏感问题,承担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南山区劳动局从实践出发,确定工作方针,即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方向是:政府参与、统一管理、基层为主、建立网络;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处理体制。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南山、效益南山、创新南山”的工作思路,突出改革创新,践行尝试各种有益的新措施。

    (1)1997年,率先在全市创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处—集体股份公司”劳动关系协调网络,建立58个协调小组。

    (2)2000年,将区劳动局倡导的劳动关系协调小组与区工会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合并成立南山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

    (3)2003年9月,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市首份民营企业工资协议在南山诞生。

    (4)2007年3月,在全市首创企业欠薪预警机制。

    (5)2007年5月,出台工资保证金制度。

    (6)2007年5月,建立群体性欠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上述重大举措,使南山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思路实现了头痛医头—主动出击—源头预防—重心下移的转变,在实践中摸索出一些值得肯定和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薄弱环节的主要表现

    南山区劳动局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各种客观因素带来了难以改变的刚性影响,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成倍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维稳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与此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仍处于传统模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使得调解作为劳动争议过滤器和劳动关系稳定器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法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企业类型、企业规模不同,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发展极不均衡,组建率也比较低。同时,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附设于企业内部,独立性很弱,其作用难以真正发挥。除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外,虽然还存在其他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机构和组织,但由于受其职能的限制,他们实际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几率也很低。在此情况下,大量劳动争议直接涌向劳动信访和劳动仲裁部门,使得这些部门不堪重负。

    (2)劳动争议专业化调解力量薄弱。除劳动信访、劳动仲裁等少数部门外,缺乏其他类型的专业的调解人员和队伍,特别是缺乏独立于行政之外的社会化的调解人员,部分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由于缺乏专业培训,调解技能和调解水平较低,导致调解成功率也较低。劳动信访、劳动仲裁等部门由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调解力量也严重不足。即便在劳动仲裁机构内部,由于长期以来偏司法化的倾向,普遍存在重裁决、轻调解的现象,调解结案率较低,同时对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培训缺乏足够重视。

    (3)劳动争议调解运行机制不顺畅。现阶段,劳动信访、监察、仲裁三部门实际均在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但由于各自有不同的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