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对协调我国劳动关系的作用

    作者:廖名宗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摘要:

    劳动关系是否稳定,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目前协调劳动关系的模式是以劳动合同为主,集体合同为辅。本文通过对该模式的考察,发现存在严重不足,通过比较研究,提出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成为当下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模式;并对如何规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使各种社会关系稳定与协调。其中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关系和谐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具体体现。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分配形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也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都在大幅度上升,说明我国当前劳动关系并不协调。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们必须寻求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模式和方法。

    一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模式及其不足

    国际上通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多采用以集体合同为主、劳动合同为辅的协调模式。我国已初步建立该三个层次的调整模式,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主要采取劳动合同协调为主,集体合同协调为辅的方式协调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在中国的实践及其不足

    1.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手段,因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点,而劳动合同立法成为规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着力点,劳动合同立法应当成为和谐劳动关系的调谐器。”[1]因此国家和地方都非常重视劳动合同立法工作。

    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第一次突破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它第一次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对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予以肯定;但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的新招职工。1986年之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出现,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出现了第二次突破,即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从法律上根本改变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计划管理体制,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正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2]

    《劳动法》总共不过107条,却涵盖了工时制度、工资制度、劳动者特殊保护制度。社保制度、争议解决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劳动合同的相关规范也不过17条。所以,这些规范只能是原则性的。实务中,围绕劳动合同的问题和纠纷很多,《劳动法》中17条原则性规定已不能满足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所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成为现实需要。[3]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第三次突破。

    《劳动合同法》全文共8章98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此外,我国各地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劳动合同立法工作。如深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最早、发展最快的地区,也是我国率先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地区。1980年深圳开始在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度。1983年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除干部和固定工外,深圳市各类企业新招员工和新调入的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93年5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员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其中第三章对劳动合同作了专门规定;1993年6月,深圳市率先在全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结束了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实现了由固定工向合同工的转变。1994年8月4日,深圳市人大常委员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这是我国地方第一个劳动合同专门立法。[4]

    之后,其他省市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规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等。

    2.劳动合同在中国的不足

    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实施,对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意识和履约意识,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显然不足,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