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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翟玉娟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摘要: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自从重建以来,对于职业伤害赔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后,中国的职业伤害率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说明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预防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不仅在于赔偿,更重要的是预防职业伤害的产生。我国的工伤保险应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府监督、追偿权等方面加以完善,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预防功能。

    经过30年的高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回顾这30年的发展历程,工业生产正面临着事故频发、职业伤害的严重困境。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每年直接在工业事故中死亡的人数都在万人以上。[1]真实的数字远远不止这些,即使是显性的生产事故,被瞒报、漏报的现象亦有不少。[2]实际上,我国每年各类工伤事故死亡接近14万人。[3]安全生产事故除少数确实属于自然原因或技术原因等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外,绝大多数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生产事故几乎均是因责任者的过错甚至违法犯罪所致。[4]近十年来,我国残疾人的数量急剧增加,从1987年的5164万人到2006年的8296万人,[5]残疾人以平均每年300余万的人数增加,这其中不少就是由于职业伤害而致残的劳动者,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国约有70多万人因职业伤害致残。[6]职业安全健康事故是造成残疾人的主要原因。

    为解决工业社会发展的职业伤害问题,工伤保险制度得以诞生并广泛地运用于世界大多数国家,企业主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出现职业伤害时,劳动者不必举证证明雇主的过错就可以得到迅速赔偿,补偿不究过失、雇主单方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则的确立使劳动者得到了保障。作为企业,不必担心采用新科技、新技术、新仪器带来的隐患以及无法预测的风险,以有限责任换取社会发展机遇。工伤保险制度带动了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由对劳动者保护扩展到对公民的保障,工伤保险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带来了社会变革的曙光。甚至有的国家,对工人的赔偿扫荡了工业世界的边角缝隙,法律改变了社会的现状,塑造了社会政策。[7]

    我国1988年开始研究重建社会保险改革方案,从形成工伤保险改革框架[8]到目前在全国普遍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走过了整整20个年头。重建时间虽短,但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无论参保人数还是享受待遇人数都有了很大的增加,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赔偿,减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产生。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了用人单位缴费、补偿不究过失责任等原则,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在职业伤害救济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于职业伤害,赔偿总是次优的,预防是第一位的。职业伤害救济不仅为职业伤害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经济上的补偿和救助,还要预防减少职业伤害的产生。即使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是不可预防的,只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就会降低事故发生的数量和严重程度。有学者认为,工伤保险中造成劳工损害的事件或行为都是社会风险意义上的,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可预测性,不受意志所控制,使其丧失了一般预防功能。[9]其实并非如此,造成职业伤害的风险有时是社会风险意义上不可预测的,但有些伤害还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所以工伤保险制度除了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外,还有一个基本目标就是预防功能。事实证明,工伤保障制度的科学合理设计可以有效地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1946年贝弗里奇在总结英国工人赔偿制度时肯定了工人赔偿制度的预防功能,他认为工人赔偿制度在过去的运行中功不可没,其中通过实行浮动费率,工人赔偿制度提供了预防事故的经济动力,对雇主和雇员双方都有利。[10]美国从1910年建立工人赔偿体制开始,工作死亡率就开始迅速下降。在一个世纪之前,美国每年有2.3万名工人在工作中失去生命。而在今天,即便美国经济已经出现飞跃式的成长,美国的人口数量也有了3倍的增幅,美国工人的年度死亡数量却维持在5000人左右。[11]美国的工人赔偿运动带来了第一波工作场所的安全运动。德国社会保障法事故保险体制采用“一切合适的手段履行法律赋予的预防、康复和赔偿三大任务”。预防工作做得好,不但可以用少量投资收到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效果,还可以收到净化环境、减少污染以及减少疾病等社会效果。因此,“预防为主”把预防工伤措施落实在职业病和工伤发生之前,防患于未然,是工伤保险必须重视的基本原则。[12]我国从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更是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中国的职业伤害发生率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说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预防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除了其他的原因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