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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民间组织 身份、事业和运行环境

    作者:徐彤武 出版时间:2009年12月
    摘要:

    在美国,民间组织通常被称为“非营利组织”,其中大多数享有联邦政府规定的免税地位。全美各种民间组织的总数至少有200万个。它们可以划分为四个群体:“经济利益群体”、“公民权益群体”、“公益慈善群体”和“国际事务群体”。最大的群体是以服务公众和社会为己任的“公益慈善群体”,该群体的民间组织都是美誉度很高的符合联邦税法501(C)(3)条款的慈善组织。美国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关系的基础是比较完善的法治,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十四条修正案和最高法院依据它们作出的判决,以及《国内税收法典》和各州相关法律。民间组织可以依法通过多种途径对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施加影响,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依法承担监管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责任。

    Abstract: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re usually called nonprofits. Most of American nonprofits have federal tax-exempt status. The total number of nonprofits is estimated at least 2 million. These organization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four big categories:the economic interest group,the citizen interest group,the public-serving group and the international affairs group. The largest group is the public-serving one and the nonprofits belonging to this group are prestigious 501(C)(3)charities. The foundation of the interrelations between the American government and nonprofit sector is a comprehensive legal framework. The most important components of that framework are the First and Fourteenth Amendments of U.S. Constitution and associated Supreme Court decisions,federal Internal Revenue Code and related state laws. Nonprofits can influence the public policy procedure through various legal ways. The federal and state governments are the main players regarding the lawful regulation and inspection of nonprofits,and they are also the key supporter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nonprofit sector.

    美国是一个拥有963.14万平方公里面积和3亿多人口的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1]。在这个国家里,民间组织是整个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服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美国人民是爱结社的人民。著名法国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年)在19世纪中叶写道:“美国人干一点小事也要成立一个社团……美国人无论年龄多大,不论处于什么地位,不论志趣是什么,无不时时在组织社团。”[2]这种传统在21世纪被继续发扬光大。现在,超过3/4的美国人至少属于1个民间组织,平均每人都参加了2个组织,并向4个组织提供了捐助[3]

    概括起来讲,美国的民间组织可以用“无所不在、无事不管、影响巨大、情况复杂”四句话来形容。所谓“无所不在”,是指它们广泛存在于美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阶级与阶层、各种人群、各个行政区域和所有居民社区。所谓“无事不管”,是指它们的业务或者活动范围几乎无所不包,上至联邦政府的国防外交政策等国家大事,下到居民社区垃圾分类回收这种日常生活事务,都要涉及。所谓“影响巨大”,是说它们在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参与各种议事日程,影响决策、公众和媒体以及施展五花八门的公关手段方面无人可以轻视,政府和工商企业都非常重视其意见和反应。另外,有些民间组织的机构和人员还活跃于世界其他地方,成为美国的国际存在和全球影响力的一部分。所谓“情况复杂”,是说它们的类型众多,背景各异,资金来源不一,法定地位和监管要求差别很大,其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政府、工商界的关系都显得扑朔迷离,连一般美国人都很不容易搞清楚。

    本文的目的是在研究分析大量原始文献和最新数据的基础上,对美国民间组织的概况,包括定义、类型、事业与利益、发展原因、同政府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描述与讨论,为读者提供一幅比较真实的“全景扫描图像”。

    一 美国民间组织:它们是谁?

    目前国际上对于民间组织没有一致的称谓,比较常见的相关称谓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和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等。根据笔者的观察与印象,欧洲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家)的机构和学者偏爱使用“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的提法;美国的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和学者则基本上使用“非营利组织”或者“非营利部门”的提法;而在国际组织中,NGO即非政府组织几乎成为民间组织的一个最普遍的代名词。按照中国学者约定俗成的理解,并考虑到中国民政部设有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事实,笔者认为还是使用“民间组织”的提法方便。在本文中,民间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是同义词,只不过按照行文需要会使用不同的表述,对此以下不再特地说明。

    美国不像英国那样,有一个政府专门设立的第三部门办公室给本国的民间组织下一个相当全面的定义。那么,在美国,哪些组织属于民间组织呢?从现实情况来看,美国的民间组织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正式享有联邦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数量众多,实力强大,几乎囊括了所有重要的全国性组织和公益慈善机构,代表了美国民间组织的基本面和主要力量。第二类民间组织是所有不属于第一类的其他各种情况的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的总数和实力虽不及第一类组织,但其中也不乏相当重要的组织,人们无法忽视它们的普遍存在和广泛影响。

    (一)正式享有联邦免税待遇的组织

    在美国,由联邦法律承认的免税非营利组织(Tax-exempt Organizations)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这个群体也被称为免税部门(Tax-exempt Sector)。凡是属于这个群体的民间组织,都可以经由法定程序,由美国财政部下属的联邦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缩写为IRS,也被译为“国内税收署”)认定取得免税地位(Tax-exempt Status)。根据联邦税务局免税组织司2008年11月发表的年度报告,美国全国享有联邦免税待遇的组织大约有180万个,它们拥有的总资产超过3.4万亿美元,雇用的工作人员达到940万人,约占美国总就业人数的7.2%[4]

    美国联邦税务局确定非营利组织获得联邦免税地位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像美国其他法典一样,这部法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