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
文化产业,日本称之为内容产业。与我国的文化产业概念相比,日本的内容产业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本文标题中的日本文化产业促进法,准确地说,应该是内容促进法,在日本通常将其视为内容产业促进法。之所以没有用其准确的称谓,完全是出于理解和比较的方便。
一 立法经纬
1.法律名称
日本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其日文的法律名称是:《コンテンツの創造、保護及び活用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2004年法律第81号),[1]译成中文,其全称是《关于促进内容的创造、保护及活用的法律》。这部法律案是由日本众议院内阁委员会提出的,于2004年5月28日,在日本国会第159次(常会)会议上通过,并于2004年6月4日正式公布实施。
2.立法目的
日本文化产业促进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阐明了立法的目的:①综合而有效地推进关于促进内容的创造、保护及活用的措施;②服务于国民生活的改善;③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实现这三重目的,日本文化产业促进法还明确提出了确定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和内容制作从业者的责任义务,规定关于内容的创造、保护及活用措施的基本事项和内容事业振兴的必要事项等具体的实现方式。
3.立法背景
日本是一个文化产业非常发达的国家,其文化产业的国际影响可谓举足轻重。在日本国内,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是,漫画、动画和游戏是由日本创造出来的产业,是日本引以为豪的能够代表日本品牌的产业,以电影和这些产业为代表的日本文化产业的国内市场规模,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市场,其市场规模已经超过了日本的钢铁产业,是日本汽车产业的一半。像日本这样一个文化产业大国和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耐人寻味的问题。
为了寻找这一问题的答案,我们研究了日本总务省、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省等相关文件和资料,查阅了日本众议院内阁委员会讨论文化产业促进法的会议纪要。我们认为,日本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文化产业是一个重要的战略性产业。这是日本决策层的普遍认识和观点,也是日本决心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对于日本而言,文化产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性产业,除了其巨大的经济价值之外,还有三个重要理由,一是它关系到国民生活的丰富和温馨;二是有利于增进海外对日本文化的理解,有利于塑造和传播日本的国家品牌;三是能够带动和影响其他产业的发展,是一个高关联性产业。
(2)日本文化产业的现状:声誉隆而发展不足。日本朝野对日本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普遍不满,突出的表现是名声大,但是其拥有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近两年来,经常被提到的证据是,一方面,日本的文化产业在国际上获得了高度的评价和赞誉,如,世界播放的电视动画片60%都是日本生产的,日本文化产品频频获得国际大奖等。另一方面,其实际表现却又与其名声不相称,主要表现为:一是规模不够大。2004年内容产业GDP为0.1万亿美元,仅为美国的1/6,仅占当年日本国内GDP的2.2%,比世界平均水平3.2%少了1个百分点。二是增长缓慢。虽为世界第二大国内市场,但近年来基本上处于微弱成长状态,从2001到2005年,市场规模徘徊在13.3万亿~13.7万亿日元之间,成长率仅为0.7%,远低于世界5.8%的成长率。三是海外市场依存度较低,仅为1.9%,远不及美国17.8%的水平,对海外市场重视不够,潜在的高价值未能得到有效开发(参见表1)。
表1 日本和世界的内容产业市场规模比较*
(3)潜在的巨大市场和激烈的竞争环境。日本普遍看好文化产业市场的未来发展,支持这种预期的主要根据是技术的发展。随着数字化、网络化的进展和网络环境的改善,流通渠道会进一步多样化,互联网的应用会进一步扩大,内容的多次利用将因此成为现实,今后的文化产业市场扩大的可能性极高。但是,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也将变得更加激烈。欧美对亚洲文化产业投资力度的加大,中国、韩国和印度等亚洲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国际文化产品结构中,欧美是规模巨大的头部,而日本则处于长尾部分,加之香港和新加坡也存在培育文化产业的HUB功能,日本文化产业面临着海外的种种威胁。可以说,日本朝野对日本文化产业的发展抱有强烈的危机感和忧患意识。
日本国内的产业发